报关员考试复习指导:优先归类原则(1)
优先归类原则复习指导。
当某一商品看起来可归入多个品目(或子目)时,为了保证商品归类的惟一性,利用注释阐述的优先归类原则是常见的解决办法。(归类总规则三是在类、章注释无规定时解决看起来可归人多个品目的归类方法,此处不作论述)
注释阐述的优先归类原则存在于很多类、章中。本处仅介绍涉及面广、具有代表性及某些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的规定。
一、第六类注释阐述的优先归类原则(主要依据第六类类注1及2)
(一)优先于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归类原则
下面的规定适应于看起来还可归入本目录其他品目的场合。
(1)放射性物质及其化合物应优先归人品目28.44,但放射性矿砂应归入第五类。
(2)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货品的归类应优先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但(二)优先于本类其他品目货品的归类原则所涉及的优先归类的货品除外(即当可归人品目28.44、28.43、28.45、28.46或28.52中的品目应优先归入该组品目;当不可以归入28.44、28.43、28.45、28.46或28.52中的品目时应一律归人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中的品目)。例如非零售包装的具定影作用的硫代硫酸钠应归人品目28.32;零售包装作定影剂的硫代硫酸钠应优先归人品目37.07。零售包装药用胶态硫不归人品目28.02,应归人品目30.04。
(二)优先于本类其他品目货品的归类原则
下面的规定适应于看起来还可归入本类(第六类)其他品目的场合,但放射性物质应优先归人品目28.44。
(1)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应优先归人品目28.45。
(2)非放射性、非同位素形式的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等应优先归人品目28.43。
(3)非放射性、非同位素形式的稀土金属的化合物应优先归人品目28.46。
(4)非放射性、非同位素形式的汞的化合物应优先归人品目28.52,但汞齐应归入品
目28.53。
例1:钴60(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2题)
说明:钴60是贱金属钴的放射性同位素。从第六类类注1(1)得知,应归入品目
28.44,最终归人2844.4020。
例2:重醋酸(200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6题)
说明:重氢是氢的非放射性同位素,重醋酸是氢的非放射性同位素的化合物。从第六类注释1(1)得知;凡符合品目28.44、28.45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品目。故此本题商品应归人品目28.45“品目28.44以外的同位素;这些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进而归人子目2845.9000。
例3:零售包装供摄影用的硝酸银
说明:依据第六类类注1(2)凡符合品目28.43规定的非放射性、非同位素货品应归入该品目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品目。故此硝酸银应优先归人品目28.43,不归入零售包装品目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