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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二卷复习指导——刑法辅导笔记(32)

2008-12-18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法定的一罪

    本频道为您隆重推出的刑法辅导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绑架罪(第239条)
  5、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虐待罪(第260条 );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3COME文档编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A罪+B罪=AB罪(目的是避免数罪并罚,加大打击力度)
  A罪+B罪=C罪(中国某些学者认为这种也是结合犯)
  集合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以及336条的“非法行医罪”。
  集合犯以否需盈利为目的可分为:营业犯(赌博罪)、职业犯(非法行医罪);
  注意:“以赌博为业”指以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注意:集合犯主观上必须有多次反复实施非法行为的犯意,如果主观上只是打算偶尔一次为之,则不构成集合犯;
  注意:变性手术和人体试验不属于医疗行为;刑法上的医疗行为是指只能由医生实施否则就会产生危险的行为。另外注意所谓的集体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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