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发布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但是考生可以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职改字第55号)中的有关规定初步确认自己是否具备参加高师考试及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l.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以上条件是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制定考试报名的具体条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 获得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职称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职称和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5、 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他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取得专科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他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1969年底前高中或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他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请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的具体条件是由各省级人事、财政部门规定,一般分为学历破格和资历破格两种情况。例如,湖北省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