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关程序
(一)进口转关
1.进口转关货物提前报关方式的报关程序
(1)进口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指运地提前申报。即转关货物申请人在指运地录入和打印《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将报关数据转换成转关数据,发送至进境地海关。
(2)转关货物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 (下面简称监管簿)、提货(运)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发票、装箱单、合同等)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
(3)进境地海关在受理转关货物申请人的申报后,按有关程序调阅进口转关数据并审核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后,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货船名、关锁号,核销进境舱单后,放行转关货物的所有单证并向指运地海关发送电子数据来源考试大网。
(4)进境地海关的监管部门在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并在《监管簿》上批注签章后,对转关货物进行实物放行。
(5)指运地海关在收到进境地海关发送的电子转关数据的同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进行电子审单作业。
(6)待转关运输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或运输工具关锁号,并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进口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7)同时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8)以上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单证分别由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进行归档存留。
2.进口货物直接转关的报关程序
(1)直接转关货物的必备条件是,进口货物的指运地必须设有海关监管场所,经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双方同意;
(2)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直转手续时,录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3)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在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凭预录入的《进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三份)或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监管簿》、提货运单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直转手续;
(4)进境地海关受理申报后,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核销相关舱单后,放行转关货物的单证;
(5)在单证放行后,进境地海关应及时将有关报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带至指运地海关,并发送转关货物的电子数据至指运地海关;
(6)进境地海关的实物放行部门将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在《监管簿}上批注并签章,同时对转关货物做实物放行;
(7)转关货物的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递交进境地海关关封和《监管簿》等有关单证办理转关货物申报手续;
(8)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或运输工具关锁后,向进境地海关发送进口转关货物的核销回执;
(9)转关货物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10)以上过程所涉及的所有单证分别由进境地和指运地海关进行归档存留。
3.进境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与提前报关转关程序相同,先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海关报关,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二)出口转关
1.出口非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
(1)出口非中转货物的申请人在启运地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数据,同时,预录入人员不得修改计算机从报关单提取的有关数据;
(2)出口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的监管场所后,出口非中转货物的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手续,并同时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监管簿》和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单证;(3)启运地海关在受理申报后,应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数据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
(4)启运地海关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后,在《监管簿》上批注签章,制作关封(内附《出口货物报关单》二份),发送出口转关货物申报电子数据,并同时对货物进行实物放行;(5)待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承运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运抵的核销手续。海关调阅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核对关锁、核销《监管簿》后,发送出口转关货物核销电子回执;
(6)申请人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转船出境手续,并递交启运地海关的关封、《场站收据》(即海运货物的装货单)或运单(空运货物)、《监管簿》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7)货物实际出口后,申请人在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舱单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的出境结关核销工作,同时,出境地海关发送电子和纸质回执。
(8)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的电子和纸质回执后,办理出口货物的结关和签发退税、结汇单的手续;
(9)启运地和出境地海关分别对所涉及的单证进行归档。
2.出口中转货物的报关程序
(1)境内运输工具、出境船名、航次应在海关规定的“TRN”和“RTX”数据库进行备案和数据维护;
(2)出口中转货物的申请人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同时,预录入人员不得修改计算机从报关单提取的有关数据;
(3)报关数据审核通过后,承运人在承运中转货物前录入转关数据,打印《出口转关申报单》,并将电子数据传送至启运地海关;
(4)出口转关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申请人申请办理中转手续,并向海关递交《出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三份)和《监管簿》;
(5)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口中转货物申请人的单证后,应逐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转关申报单》是否相符,并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关锁号;
(6)审核无误后,启运地海关对集装箱货物或承运工具施加关锁。在《监管簿》上批注签章,制作关封(内附《出口转关申报单》二份),放行货物,并发送电子申报数据;
(7)申请人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货物转船出境手续,并递交启运地海关的关封、《出口中转通知书》、《监管簿》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8)货物实际出口后,申请人在出境地海关接受清洁舱单数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的出境结关核销工作,同时,出境地海关发送电子和纸质回执;
(9)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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