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单位
(一)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经营单位栏专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二)代码及其结构
1.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指经核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代码为10位数字。如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其代码为:3309913303。
2.代码结构
(1)第一至第四位数为进出口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①第一、二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第三、四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包括省会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
第三、四位用“90”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
(2)第五位数为市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9”表示其他
(3)第六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
业
(4)第七至第十位数为顺序编号
3.填报要求
(1)经营单位栏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
(2)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为“8”的代码不能填报在经营单位栏。
(3)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
的单位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比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0990000(临时经营单位代码)。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比如:上海城建局委托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进口黄桐木材一批,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3101915031。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栏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是2、3、4的企业)中文名称及其10位数代码,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某公司进口”。比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312210014)进口“圆形针织机”5台,经营单位栏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进口。
二、申报单位
(一)含义
所谓申报单位是指经向海关登记注册、有权向海关办理报关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二)填报要求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三、收、发货单位
(一)含义
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包括: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二)填报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均要求报关人应按海关的规定填报进出境货物的境内收货或发货的单位名称及其在海关登记注册的编码。加工贸易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保持一致。
四、国别(地区)
(一)含义 、
1.起运国(地区)即启运国(对进口而言):指未在任何中间国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把货物发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如果货物在运抵进口国之前进入一个第三国,并且发生某种商业性交易或活动,则应把第三国作为起运国。
2.运抵国(地区)亦称为目的国(对出口而言),指在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或其他改变货物法律地位的活动的情况下,货物被出口国所发往的或最后交付的国家。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国确定的基本原则: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对联合国及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资,应按有关物资的生产国别(地区)确定其原产国。
(5)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或无法确定时,按“国别不详”填报, 国别代码为“701”。
4。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也即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做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二)填报要求及实例
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参照《国别(地区)代码表》填写中文名称或代码(不能填报英文名称)。
1.直接运抵货物。直接运抵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直接由出口国运入我国境内或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直接运往买方(进口国)。
例1: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波士顿(Boston)装运进口美国大豆直接运达天津市塘沽港;
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上海港装运出口一批和服直接运抵日本横滨(Yokohama)。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对于直接运抵的货物,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为运抵国(地区)。例1中,进口大豆的起运国应填报美国, 出口和服的运抵国应填报日本。如下图所示:
进口大豆 出口和服
气”——*” *”——下
起运国(地区) 运抵国(t!~xlg)
(2)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例1中,大豆的原产国应填报美国,和服的最终目的国应填报日本。
2.中转货物。中转货物指船舶从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卸下后,再换装另外的船舶转运往目的港。
货物中转的原因很多,如至目的港无直达船, 目的港不在装载货物的班轮航线上,属于多式联运货物等。
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填报,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受影响。
(1)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的货物,其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不变。
例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经香港中转从日本东京(Tokyo)起运的100台日本产丰
田面包车;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经香港中转出口10000台DVD机至日本名古屋(Nagoya)。
①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例2中,100台丰田面包车的起运国应填报日本。10000台DVD机的运抵国应填报日本。如下图所示:
进口面包车
Et*——§ta——十尸
起运国(地区) 中转地
出口DVD机 ,
中国一香港一日本
1 1
中转地 运抵国(地区)
②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例2中,100台丰田面包车的原产国应填报日本,10000台DVD机的最终目的国应填报日本。
(2)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发生了买卖关系的货物,其中转地为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
例3:香港某公司从日本东京购买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再转卖给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货物由日本启运往香港中转至上海。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口香港某公司的10000台DVD机,再由该公司转售给日本某公司。
①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例3中,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的起运国(地区)应填报香港。DVD机的运抵国(地区)应填报香港。如下图所示:
进口面包车
日本一香港一中国
————/,1
起运国(地区) 中转地
出口DVD机
中国一香港一日本
1,\———
中转地 运抵国(地区)
②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例3中,100台丰田面包车的原产国应填报日本,10000台DVD机的最终目的国应填报日本。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①运输方式代码为0、1、7、8、Z时,起运、运抵国别均填报中国(142)。
②监管方式代码后两位为42~46、54~58,起运、运抵国别应填报中国(142)。
③保税区与保税区之间,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之间,保税区与保税仓库之间,保税区内
企业之间的货物转移(监管方式代码为1200),起运国(地区)或抵运国(地区)为中国(142)。
(2)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①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中国(142),、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填报原进口料件生产国;
②深加工结转货物、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都填报中国(142);
③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原产国(地区)填报中国(142),复运出境的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④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产国按实际填报(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出口货物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填报中国(142)。
五、装货港及指运港
(一)含义
装货港:装货港(LoadingPort/PortofLoading)也称装运港(PortofShipment),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装运港。
指运港(PoftofDestination)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二)填报要求及实例
装货港/指运港填写港口的中文名称或代码(不能填报英文名称)。如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1.直接运抵货物
例1: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波士顿(Boston)装运美国大豆直接运达天津市塘沽港,这批大豆的装货港应填报波士顿;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上海港装运一批和服直接运抵日本横滨(Yokohama),这批和服的指运港应填报横滨。
2.中转货物
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中转港就是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例2: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进口经香港中转从日本京(Tokyo)起运的100台日本产丰田面包车,这批丰田面包车的装货港应填报东京;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经香港中转出口10000台DVD机至日本名古屋(Nagoya),这批DVD机的指运港是名古屋。
3.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无实际进出境的,装货港/指运港应填报“中国境内”(0142)。
六、进(出)口口岸
(一)含义
进(出)口口岸亦称关境口岸,是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具体而言是指设在一国关境内的对外开放的国际运输港口、国际民航航空站(港)、国际运输铁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跨国输出输入管道(线、网络)以及位于关界的国际运输公路通道等经一国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进(出)口口岸分为: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进(出) 口口岸一栏,均应填报货物从国外运到我国进境的第一个口岸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或货物准备运出关境的最后一个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其代码。口岸海关名称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口岸海关代码指口岸海关的关区代码。(详见附表)进(出)口口岸栏填写的应是口岸海关的名称,如,一批29’彩色电视机2002年9月16日抵达大连港,报关员填报的进口口岸应该是大连海关,而不是大连港。
(二)填报要求
进(出)口口岸栏的填报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不同的情况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即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2.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3,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或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E组启用 |
EXW ExWorks |
工厂交货 |
|||
F组
主运费未付 |
FCA Free Carrier FASFreeAlongsideSh中 FOB Free On Board |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
|||
C组
主运费已付 |
CFR Cost and Freight ’ , f( CIF 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
|||
D组
到达 |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ExSh中 DEQDelivered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
|||
(三)常见成交方式 国际贸易上常见的成交方式有:FOB、CFR、CIF 3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P、CFR、FOBo CIF、CFR和FOB中译名与原名表 |
|||||
AX |
原 名 |
中 译 名 |
解 释 |
||
FOB |
FREE ON BOARD(—.
namedportOfshipment) |
“装货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
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货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
分,以装货港船舷为界。 |
||
CFR |
COSTAND FREIGHT (·.·named port destina— tion) |
“成本加运费(……指定 目的港)” |
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 需的成本和运费。姐990年通则》改用 CFR。 |
||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portO{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指定目的港)” |
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 的港通常费用和约定的保险费。 |
(四)主要成交方式及其换算
根据我国海关监督管理的要求,在进出口报关单上要求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填报,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填报。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凡进口成交价不是CIF价,都必须按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转换成到岸价格填报以及稽征税款等。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凡出口成交价不是FOB价,都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转换成离岸价格填报。FOB、CFR、CIF相互转换的方式如下:
1.进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1)FOB,按公式“CIF二FOB+I+F”转换成CIF(C—COST,I—INSURANCE,F—FREIGHT)。
(2)CFR,按公式“CIF二CFR+I”转换成CIF。
2.出口成交方式如果是:口口岸一栏,均应填报货物从国外运到我国进境的第一个口岸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或货物准备运出关境的最后一个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其代码。口岸海关名称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的并已编入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口岸海关代码指口岸海关的关区代码。(详见附表)进(出)口口岸栏填写的应是口岸海关的名称,如,一批29’彩色电视机2002年9月16日抵达大连港,报关员填报的进口口岸应该是大连海关,而不是大连港。
(二)填报要求
进(出)口口岸栏的填报应视货物进(出)口情况,按以下不同的情况填报:
1.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即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个口岸海关名称。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
2.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3,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或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E组启用 |
EXW ExWorks |
工厂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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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主运费未付 |
FCA Free Carrier FASFreeAlongsideSh中 FOB Free On Board |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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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
主运费已付 |
CFR Cost and Freight ’ , f( CIF Cost l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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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
到达 |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DeliveredExSh中 DEQDelivered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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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成交方式 国际贸易上常见的成交方式有:FOB、CFR、CIF 3种。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常见的成交方式有:CIP、CFR、FOBo CIF、CFR和FOB中译名与原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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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名 |
中 译 名 |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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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
FREE ON BOARD(—.
namedportOfshipment) |
“装货港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
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货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
分,以装货港船舷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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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
COSTAND FREIGHT (·.·named port destina— tion) |
“成本加运费(……指定 目的港)” |
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 需的成本和运费。姐990年通则》改用 CF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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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portO{destination) |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指定目的港)” |
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 的港通常费用和约定的保险费。 |
(四)主要成交方式及其换算
根据我国海关监督管理的要求,在进出口报关单上要求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填报,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填报。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凡进口成交价不是CIF价,都必须按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转换成到岸价格填报以及稽征税款等。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凡出口成交价不是FOB价,都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运费、保费或杂费,转换成离岸价格填报。FOB、CFR、CIF相互转换的方式如下:
1.进口成交方式如果是:
(1)FOB,按公式“CIF二FOB+I+F”转换成CIF(C—COST,I—INSURANCE,F—FREIGHT)。
(2)CFR,按公式“CIF二CFR+I”转换成CIF。
2.出口成交方式如果是:(1)CIF,按公式“FOB二CIF—I—F”转换成FOB。
(2)CFR,按公式“FOB二CFR—F”转换成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