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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法系
一、英国法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
(2)衡平法的兴起
(3)制定法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A.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B.1066年诺曼征服后,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从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
C.亨利二世时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巡回审判时,法官们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彼此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相互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也称为判例法。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D.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
(2)衡平法的兴起 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A.由于普通法传统令状制度下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BUG,原文为“大法官两脚间的距离” B.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
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C.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
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D.两大法院系统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白热化。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
E.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A.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B.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二)英国法的渊源
见前述“(一)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英国司法制度
1、英国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
○1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
○1民事法院
○2刑事法院
(4)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
(5)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包括三部分:
○1上诉法院
○2高等法院
○3皇家刑事法院
2、陪审制度
(1)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
(2)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
(3)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
(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
○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
○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2)英国的律师分类
○1传统上分为两大类:
A.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
B.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二、美国法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1)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2)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
(2)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
(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
(2)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 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宪法的制定
(1)1787年邦联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后被称为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2、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1787年联邦宪法
○1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2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3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2)宪法修正案
○1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2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四)美国司法制度
1、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1)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2)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3)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1)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
(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不是宪法赋予的;
(3)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
○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3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当然,美国法也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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