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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作与委托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客体
1、保护范围;
①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前所未有;
②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有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前所已有,改进;
③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好看)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予保护对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因为专利必须是运用自然规律,而科学发现只是揭示自然规律)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是主观逻辑规律,和自然规律无关)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人道,不具有完全的可复制性,注意:不是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扰乱现有道德秩序,引发新的疾病种类;对植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我国已有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不需要专利重复保护)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因为客体不安全,主体不安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如果有其他人也研发出相同专利的,则不能对抗。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不能侵权)。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先申请原则;→不管谁先完成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可共有,或归一方所有),协商不成全部驳回(注意区别于商标的抽签)
(3)单一性原则―――原因是专利的审查费用非常昂贵,而且每年还要收年费,单一性原则保证了专利部门的收费。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