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指导思想与行动准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财政关税政策服从于保护关税政策的复合型关税政策,即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出口和扩大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一关税政策通过如下原则具体表现出来: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和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
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成品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材料,其税率应更低;
3.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税率应比整机低;
4.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对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和国内外价差大的产品,应制定更高的税率;
6.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必要时可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
第二节 海关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制定的,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的不同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由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组成,税则主要分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两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又分为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是指商品在税则中分类的编号;商品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和加工程度分类顺序排列;税率指的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比率。
一、商品分类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则都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以下简称为《协调制度》或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订的一个多功能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商品分类目录制定的。中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这是加快海关业务制度改革,促进海关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主要是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计7000多个8位数商品号列,分布于99章,22类项下,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生产部类来分类的,即将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它基本上是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分类的。而每章中各品目的排列次序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产品顺序排列,而且较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它的品目号列是用4位数码来表示,前两位数字是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字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
我国目前实施的税则中对商品的分类,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中对商品的分类原则、结构和全部商品名称。我国1996年版的税则将商品分为22大类,同时又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关税政策及海关统计的需要,将《协调制度》原有的6位数编码扩充为8位数编码, 第1章至第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细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号,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内分第98,99章)。
例如:编码0 3 0 1 9 2 1 0----鳗鱼苗
二、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指按照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则,将进出口商品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以便按照该税目的适用的税率计征关税。
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日新月异,因此,要把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准确地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税则归类有一定的规则,其总规则是《协调制度》中所制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共规定了6条基本原则。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计;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和章注无其他规定,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条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多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应当做到:
(1)清楚进出口货物的名称,按税则类、章注的要求,正确填制。
(2)填明货物的规格、用途和性能。
(3)对由多种材料制成的物品,要报明组成该物品具体材料及其成分比例。
(4)进口货品的散装件,要填清是否是整套散装,如是关键零部件要写明零部件的具体名称。
三、进出口税率的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中国进口关税税率采用复式税则制,其税率设有两栏,一栏为优惠税率,一栏为普通税率。
1.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执行;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取低计征关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2.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某些包装特殊的货物(如中性包装)经查验又无法确定原产地,除申报时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仍可按其原产地确定税率外,一律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
3.对于按规定应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4.对于产自香港、澳门、台湾的进口货物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货物复进口的,海关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5.我国海关规定,对在进口配额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可适用较最惠国税率低的配额税率,对超出进口配额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即按原税则规定的非配额税率征收关税。2002年我国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共11种56个税号,并执行相应的配额内、外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设一栏。为鼓励出口,税则中大部分税目未订有出口税率,凡不订出口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税。2000年中国出口税率最低为20%(如鳗鱼苗) ,最高为50%(如锡矿砂及其精矿),共对36个税目商品制定出口税率,同时对7个税目的商品制定了出口商品暂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