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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保险经济案例:篡改母亲年龄 达州最大一笔人寿保险骗保案难判

2008-11-09 

2003年6月15日,达州渠县人帅英的母亲去世,她作为受益人获得了当时达州最大一笔人寿保险赔款27万元;一个月后,她被查出以篡改母亲年龄的手段获益,遂因涉嫌保险诈骗遭刑事拘留;两年来,她两进两出看守所,罪还是非罪?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均难以作出恰当判定,此案目前被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已四个月,帅英将等来什么样的命运?
法律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典型案例,它涉及到了一些法律盲区,该案最终判决将对保险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法律条文甚至可能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3月下旬,记者对此事件展开了调查。
A
骗保•事件
联名举报,投保人造假骗保被刑拘
2003年6月15日,渠县有庆镇小学大操场,一场理赔兑现大会正隆重举行,当受益人帅英接过27万元身故保险金支票时,全场掌声雷动。对此达州当地媒体作了报道,引起达州市民广泛关注。
同年6月底,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保监办分别接到渠县定远乡十多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帅英母亲张宗碧年龄有假,帅是诈骗保险。
7月中旬,达州公安局展开侦查。经查,1998年初,人保渠县公司有庆代办所一业务员多次劝说帅英为其母张宗碧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张宗碧已77岁,不符合投保年龄规定,帅英遂找到张宗碧户籍地的村支书,重新填写了一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将母亲出生年月由1921年1月27日改成了1944年11月7日。后来,帅英又在乡政府户籍档案中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作了相同改动,这样,帅母年龄就由77岁变成了54岁。1998年7月和2000年3月,帅英分别为其母投保了基本保额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基本保额4万元的康宁终生险,直至其母亲去世,实际缴纳保险费69085元。
2003年3月15日,张宗碧在家中摔了一跤,突发脑溢血不治去世。在其后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中,帅英又从档案室借出档案,将入党申请书和志愿表中母亲年龄记载作了相应改动。
2003年7月23日,达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帅英刑事拘留。
一波三折,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定夺
2003年8月8日,帅英被达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交由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帅英两次所签合同均已超过两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应该支付保险金,帅无刑事责任,依据《刑诉法》决定对帅英不起诉”。
达州市公安局对此决定不服,要求达州市检察院复核。2004年2月25日,达州市检察院撤销渠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指定由大竹县检察院审理。同年2月25日,帅英再次被拘留。
2004年6月10日,大竹县检察院指控投保人帅英犯保险诈骗罪,向大竹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被告帅英无罪,合同有效”的判决。
对此判决结果,大竹县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年8月30日,达州中院审理后难以结论,遂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定夺,省高院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
骗保•对话
“我体味到了悲喜两重天”
2005年3月24日,记者来到渠县有庆镇帅英的家。帅英说,她20多年来一直从事会计业务,还被推选为两届县人大代表,“这场突如其来的祸事,让我体味到了悲喜两重天的滋味,”案发后,她的生活、家庭发生了巨大变故,为母亲所交的近7万元保险费是她和丈夫多年积蓄,连同赔偿所得总计27万元悉数退出,家里背负了10多万元债务,每年光是支付利息就达1万多元。自己进看守所后,在成都一职业学校读书的儿子被迫辍学在家,丈夫被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压得成天抬不起头来。
“母亲年龄是公开的秘密”
帅英介绍说,2001年农历9月28日是她母亲80岁生日,他们办了寿宴,前来道贺的还有保险代办所的刘琼,“街坊邻居的,谁不知道谁家老人的年龄,代办所的人肯定知道,母亲的年龄早就是公开的秘密,”这一天,距离签订第一笔保险合同已经3年零3个月。
为什么偏偏自己遭了?
获得赔付后一段时间,帅英说根本就没想到可能违法犯罪,因为这样做的不止她一个人。事情最终败露,可能是理赔大会太过张扬,赔付金额过大引起个别人眼红。
对于自己的遭遇,帅英很委屈。有庆街上隐瞒年龄投保的有很多很多,为什么偏偏就自己遭了?帅英透露,她的案件成了有庆寿险市场的分水岭。理赔大会后几个月,该镇出现了一股投保高潮,投保人趋之若鹜,而案发后,隐瞒年龄投保的人害怕惹火烧身,纷纷退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经理杨晓辉介绍,通过作假骗取保险的手段有多种,但像帅英这样在被保险人年龄上做文章尚属首起。杨晓辉承认,“帅英案”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业务量有些下滑。关于帅英所讲受到保险人员误导投保一事,杨晓辉表示,这些现象并不排除,但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该保险人员予以了否认。
C
骗保•辩驳
对帅英有罪还是无罪观点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分歧一:年龄是否保险标的?
帅英辩护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宏认为,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中寿命应指人的生存状态(生和死),很明显,年龄不属于保险标的,帅英虚构年龄不属虚构保险标的,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抗诉机关则认为,保险标的定义中尽管没有明示年龄这一项,但年龄与身体、寿命密切相关,年龄越大,其生病、死亡几率也越大,否则,保险公司作出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也就没有必要性。帅英明知其母亲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仍然弄虚作假,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分歧二:保险公司是否“弃权”?
邹宏认为,《保险法》充分考虑到了投保人年龄可能作假这一情况,规定了二年的除斥期,若发现投保人作假,保险公司拥有合同解释权,但这个权利限期仅为两年。本案中,帅英所签两笔合同到理赔时均已超过了两年。此外,身份证作为唯一可靠的法律证明文书,保险公司在进行资格审查及理赔调查时,不核对身份证,仅凭户口登记和入党申请书对帅母年龄进行认可,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行为应视为“放弃”审查权,帅英的合同自动生效。
抗诉机关认为,从表面看,保险公司确实错过了除斥期,但帅英的行为不能只看某一个阶段,她拿到巨额赔付时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恶意欺诈过程。而且帅英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证据表明她作假是受了保险人员误导,其主观上早就预谋骗取保险。
分歧三:适用特别法还是普通法?
抗诉方称,被告人帅英的恶意欺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刑法》来调整,而一审法院以《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辩方称:因本案涉嫌保险诈骗,在对该案定性时,应首先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刑法》作为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本案当适用《保险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52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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