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供铺路用的矿渣及类似的工业废渣(品目25.17);
(二)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不论是否煅烧(品目25.19);
(三) 储油罐的淤渣,主要成分为品目27.10项下的油品;
(四) 第三十一章的碱性熔渣;
(五) 矿物棉(品目68.06);
(六)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品目71.12);
(七) 通过熔炼所产生的铜锍、镍锍或钴锍(第十五类)。
二、品目26.01至26.17所称“矿砂”,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品目28.44的金属以及第十四类、第十五类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内。但品目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三、品目26.20只适用于:
(一) 在工业上提炼金属或作为生产金属化合物基本原料的矿灰和矿渣,但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除外(品目26.21);
(二) 含有砷的矿灰、残渣,不论其是否含有金属,用于提取或生产砷、金属及其化合物。
【子目注释】
一、子目2620.21所称“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是指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例如,四乙基铅)储罐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
二、含有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的矿灰及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归入子目2620.60。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 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
(三) 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然而,它不包括温度在300℃时,压力转为1013毫巴后减压蒸馏出的液体合成聚烯烃以体积计小于60%的货品(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料,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 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石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
(三) 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号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号2707.10、2707.20、2707.30、2707.40所称“粗笨”、“粗甲苯”、“粗二甲苯”、“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二甲苯、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1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在210℃时按体积计馏出量在90%及以上(包括损失部分)的产品(美国材料试验学会D86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