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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读(试卷一)(4)

2008-11-07 
本站编辑为您整理的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答案:ACD

  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考试中国]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所以本题应选AC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可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所以AB是正确的,CD是错误的。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24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考试中国]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考试中国]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本题应选BC。

  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解析:《宪法》第86条规定,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所以A错,BD正确。C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并非《宪法》规定的“各委员会”,所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所以本题应选BD。

  6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

  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答案:BCD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可知A项是错误的,BCD是正确的。

  67.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董事会不得实施此项购置计划

  B.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批准,公司董事会坚持此项购置计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公司改正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该公司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D.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实施了此项购置计划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环保新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考试中国]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所以A是正确的,应选,D是错误的,不应选。

  《证券法》第19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

  68.某上市公司董事吴某,持有该公司6%的股份。吴某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获利600万元。关于此收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益应当全部归公司所有

  B.该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C.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限期收回

  D.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股东关于收回吴某收益的要求的,股东有权代替董事会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收回该收益的诉讼

  答案:ABC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

  69.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以证券公司是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A是《证券法》所允许的,不应当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考试中国]因此B是被《证券法》禁止的,应当选。

  第137条第3款明文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所以D也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70.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AB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AB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

7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五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考试中国]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该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应选ABD。

  7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

  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

  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

  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案:AD

  解析:《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所以A是正确的。而中央政府部门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属于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B是错误的。而第33条明确规定的是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因此C是错误的。

  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考试#大&收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原则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行政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

  7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考试#大&收集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代言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代言人的责任问题,所以C项是错误的。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考试#大&收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说法正确。

  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考试#大&收集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题中,甲公司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的行为,侵犯了所有同类竞争对手的权益,并非仅是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以起诉甲公司,而非只有乙公司可以起诉。因此,A项说法错误。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考试#大&收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处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75.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76.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考试#大&收集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

  77.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考试#大&收集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考试#大&收集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据此,责令停产、停业的前提是限期治理未完成,本题中,该厂并未被责令限期治理,因此,也不符合停业或关闭的法律规定条件。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78.甲国注册的渔船“踏浪号”应乙国注册的渔船“风行号”之邀,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踏浪号”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相关的协议。据此,根据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

  B.只要“踏浪号”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

  C.如果“踏浪号”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

  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

  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7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的桑诺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国际法?

  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不可予以没收

  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C.乙国对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

  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

  答案:AD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安全。对于派遣国的馆舍以及侨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予以照料。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所以A是正确的。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1)平民居民本身及平民个人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2)禁止对平民的攻击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考试#大&收集(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⑦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平民维持生活,不能没收在本国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有财产。所以B是错误的。而D项是国际法没有禁止的,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逐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敌国领土的行为。在军事占领下,占领当局只能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军事管辖权,考试#大&收集并对平民应给予以下人道主义待遇:①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存权。因此,乙国对其占领的桑诺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予以没收,是不被国际法所允许的。所以C是错误的。

  80.甲国秋叶公司在该国法院获得一项胜诉的判决,并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该判决可以由甲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C.对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承认,我国采取裁定方式

  D.对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予以执行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考试#大&收集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B是正确的。

  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所以C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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