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真题 >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读(试卷一)(3)

2008-11-07 
本站编辑为您整理的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FOB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C.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D.该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答案:C

  解析: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所以A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b)规定卖方没有保险合同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3 a)规定卖方没有运输合同义务。所以C是正确的。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所以D是错误的。

  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考试中国/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称为发盘人,对方称为受盘人。本题中乙公司的发盘就是要约,如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但是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考试中国/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

  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

  答案:B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因此,正确答案是B。

  4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考试中国/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答案:C

  解析:《托收统一规则》第26款(3)a.规定,“代收行必须无延误地对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额或收妥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付款和(或)费用额以及资金的处理方式。所以C是正确的。

  4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案:C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而A项只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征收险,因此,A项错误。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非商业风险,所以B项表述的“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虽然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法!律教^育网原创/所以C是正确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据此,D项错误。

  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考试中国/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47.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

  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答案:B

  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因此A项错误。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故C错。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故D错误。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考试中国/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答案:C

  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就是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A项中马某的合同复印件有多出涂改,不能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选项B,“处女公证”不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范围,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否处女。

  C项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自然可给予公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因此公证机构不会给予公证。所以D是错误的。

  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考试中国]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因此,邱法官应避免与被告律师有交流,所以D项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答案:ABD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根据上述表述,A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

  D项中,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非是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因此,D项错误。

  52.关于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内部证成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外部证成是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

  B.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不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

  C.内部证成主要使用演绎方法,外部证成主要使用归纳方法

  D.无论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都离不开支持性理由和推理规则

  答案:ABC

  解析: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因此,A项说法错误。

  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因此,[考试中国]外部证成解决法律决定的前提是否正确的问题,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方法,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所以,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适用的都是演绎方法。选项C说法错误。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选项D说法正确。

  53.青年男女在去结婚登记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卡车撞伤,未能登记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女方伤势过重成为植物人,男方遂悔婚约。女方父母把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对女方承担照顾抚养的责任。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评论是错误的?

  A.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面对的是法律不调整的“法外空间”事项

  B.支持不受理,因为法官正确运用了类比推理而没有采用设证推理

  C.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D.反对不受理,因为法官没有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创造作用

  答案:ABD

  解析: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案件作出裁判,不论法律规定清楚与否,也不论法律有无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都无权拒绝裁判。虽然我国奉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依然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职能分工,法院所承担的职责与其他欧美国家有诸多相同之处:它依然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最后的、最终的机构,[考试中国]它没有理由将寻求法律救济者推出自己的大门。所以,我国也应该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而法院要遵循“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就必须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能性,也必须承认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4.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考试中国]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司法考试采用的是“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5.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

  在历史上,世界各主要地区曾经存在过许多法系,诸如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考试中国]因此,B项说法错误。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但是,并非所有有成文法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考试中国]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5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因此,A项错误。

  第86条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因此,B项错误。

  第86条第(三)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C项错误。

  第86条第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D项正确。

  57.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答案:ABD

  解析: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在死刑的执行上,唐代沿用了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先后怒杀了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因为错杀后悔不已,他认为实行三复奏用处不大,“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遂决定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处死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死刑应在复奏皇帝批准下达后执行,并且必须依法定方法执行,判决应斩而绞,或者应绞而斩,徒一年。[考试中国]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行政制度。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D项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明显是正确的,不赘述。

  58.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答案:ABD

  解析:《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李治在位时期完成的,并非在唐太宗在位时制定,所以A是错误的,当选。《北齐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隋《开皇律》确定了“十恶”制度,所以B也是错误的,当选。C项“《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明显是正确的,不再赘述。《永徽律疏》是针对高宗永徽二年修订的《永徽律》进行的逐条逐句的解释,而不是对《贞观律》进行解释。《贞观律》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但是历史地位上是不如《永徽律疏》的,因为《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所以D是错误的,当选。

  59.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

  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

  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答案:BCD

  解析: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所以A是错误的,不应选。法国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分别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应选。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考试中国]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C项说法是正确的。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D项说法正确。

  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解析:《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宪法层面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住宅包括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