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他们既不像市民,也不像农民;既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承包地;既未能充分享有国家给予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未能享受各级政府的新农村建设扶助政策。从不同社会群体的特征比较来看,渔民的经济状况、生产生活、发展机会、自身能力和综合社会地位等与农民以及城镇居民相比较都处于弱势,加上群体数量相对较少,使渔民在社会结构中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造成以上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渔业水域迅速减少(俗称“失水”),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渔民“失水”就如农民“失地”。“失水”直接导致渔民捕获量下降、渔类低值化日益加剧。水域污染、生态破坏及过度捕捞致使渔业水域环境日益恶化,渔业资源不断衰退,加上水上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以致渔民虽有水面但无法正常生产。
第二,渔民自身发展能力的局限性。就群体整体而言,受流动作业方式及传统观念因素的影响,渔民受教育的程度、适应社会的自身能力相对较弱。在渔村,世代以渔为生的渔民“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较强,通过提高自身能力来适应社会发展变迁的意识较弱,绝大多数渔民除了捕鱼以外无其它技能。
第三,社会管理边缘化,使渔民几乎成为被忽视的弱势群体。渔民由于群体较少,受传统体制影响,在社会管理上一直未能完全享有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其它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加之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其在社会管理方面被边缘化,许多权益被侵占或享受不充分。
关注和扶助渔民弱势群体,必须从产生渔民弱势群体的本质性根源出发,针对不同的问题和目标,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建议如下:
第一,实施渔民住房安置工程。建议对无住房户、租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渔民实施住房补助。为促进渔民与社会其它群体的融合和推动转产转业工作,住房安置政策要以引导渔民进城、投亲靠友分散安置为政策导向,由中央和省两级补贴渔民购(建)房成本,市、县两级补贴购(建)房地价、税金或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第二,积极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在解决住房的前提条件下,只要对其现有的生产资料给予一定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生活救助资金,多数渔民愿意上岸、转产转业。建议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推进。建立水域补偿政策。建立转产转业渔民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对愿意转产转业的渔民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对其主要生产资料给予补偿。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愿意转产创业的渔民,建议按原来下岗工人享受的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鼓励、引导渔民转产从事水产养殖、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积极倡导渔民跳出渔业搞调整,并从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实施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关心渔民的政治社会生活,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参与感。要从根本上改变现在的渔民由于管理体制而导致其边缘化的现状。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渔民,都应当享有当地同类社会群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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