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配置教育人才资源的职能作用。
XX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据说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区都落实了此项规定,只有两个省还没有做到。我省有的县,为了使教育行政部门尽量少管些校长,慷慨地把一些“股级”校长升到“副科”,变成县委组织部所管干部。其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并没有规定哪个级别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就不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何况上级一直强调淡化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还有一些县规定校长选拔任用归县委宣传部操办。宣传部管着全县校长的帽子,摊派发行各种报刊就更加顺手,一位农村初中校长反映,该校订购县委宣传部摊派的报刊全年费用高达一万四千元,市委机关报就得订24份;有的小学每个教师摊订一份市委机关报。宣传部一手拿官帽,一手拿订单,校长哪敢不订!这种管理体制的负面影响主要还不在此,而在于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不利于学校领导班子的优化组合,不利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发挥主管全县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我省的情况则是一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虚位,而县级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则越俎代庖。有的县级人事劳动部门把教师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训等职能拿过去,变着花样开设资格考试科目,不管你是语文、数学、英语、音乐……教师,都得参加计算机(信息技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创新思维”(每年都有变换)等科目的“培训”和考试,每科收取60元至260元不等的费用,上不上“培训”课并无严格要求,而考试总是可以通过的。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竟然也得交260元钱,参加那几天的计算机培训。其实,教育部门比人事劳动部门更具有优质的培训资源,县里有教师进修学校,市和省有教育学院,用不着像县级劳动人事部门那样临时聘请教师(大多是向教育系统聘请)给培训班授课,既可减轻教师负担,又可提高培训质量,还可以避免为了收费而滥设培训、考试科目。
一些县级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把本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职称评聘、调配交流职能拿走,包揽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职称岗位职数设置,而且一杆子插到每所中小学,这对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干扰很大。对于如何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学科区别设定一所中小学的高、中级职称岗位数,教育行政部门最有发言权而实际却没有多少发言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工作自身特点,根据各学校每学年班级、学生数量变化,有必要对教师作校际间的调整调动,而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则以几年前核定的某校编制数和该校某种职称岗位设置数加以限制,致使无法调动。县级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的管理,应限于总量控制,不宜微观到校,不要使教育行政部门失去及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职能作用,以免贻误教学工作。
考察当中,深感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十分切合实际,十分有利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什么这些规定落实不到位,主要是部门利益在作梗。我们看到一个拥有4400多专业技术人员的县,中小学教师占了80%,掌握对这些人考这考那的“管理”权,事关某些部门的创收,“管理就是收费”,岂能不争。在这个问题上,依法对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具有管理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声音却最弱,他们反倒担心别人说自己争权。据说也有“技术”上的原因:县委宣传部长是县委常委,管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的副县长也大多是县委常委,或在副县长中排名靠前,而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不但不是县委常委,还大多是党外人士。
部门利益也罢,“技术”问题也罢,都得服从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不但在上述国务院文件中有具体规定,而且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些规定不得落实的症结往往不在市一级,而在县一级。有的市委、市政府,XX年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下发了文件,明确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县里就是不落实。政令不通发展到这等程度,必须下重手整治。省政府应牵头成立有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督察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逐县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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