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诚地以对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2)按赋予权利时原定目的行使权利;
(3)亲自行使所赋予的酌情处理权,不得将其酌情权转给他人行驶;
(4)除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由董事会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交易、
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6)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股东会及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红利,同时由股东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总经理任职期间不称职的,导致严重失误的。
4、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文本: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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