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xxx街xx栋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台湾台南县x甲乡x甲村xx邻民权街xx巷xx号。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即登记结婚。婚后仅半个月,被告即返回台湾,从此双方相隔两地。原告虽然先后于2006年4月和12月两次赴台湾与被告短期相聚,但因水土不符导致患病,不得不返去家乡。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来辽宁鞍山与其共同生活,但被告却因父母年事已高且是家中独子而拒绝来辽宁鞍山,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出现矛盾,感情不和。
原、被告现分居已达两年,由于婚前感情基础本就薄弱,加之长期相隔两地,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已经基本破裂。如果长此以往,原告将无法正常生活。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夫妻共有财产,也未生育子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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