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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2-11-29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

  普行初字第17号

  原告XX,经营地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X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缪红娟

  审 判 员 朱晓文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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