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法律文书 > 行政诉讼文书 >

未婚公证书(2)

2007-01-08 
未婚公证书(之二)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离境。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