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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两违办”第00030号刑事裁定书(1)

2012-09-19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0 号

  原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曾用名:吴岑会,绰号:老乌),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

  辩护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林,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

  辩护人刘定刚、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勇,男,1982年7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白强,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杨勇、白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秦桧、李林、黄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2007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吴秦桧、杨勇、黄鹏、李林、白强先后在秀山县建委规划执法队、规划局执法队、综合执法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两违办”)任队员,行使规划执法、巡查无证建房等职责。在执法过程中上述五人相互勾结,共同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夏天,罗××在秀山县中和镇母家寨无证建房被制止。2011年3月,罗××委托蒋××(绰号:蒋崽毛)帮其找关系以谋求继续修建,于是蒋××联系了“两违办”队员熊××。吴秦桧、熊××、廖××(“两违办”队员)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三人各分3000元,吴秦桧把另3000元分给谢××。之后,熊××得知钱来自于熟人罗××,将自己所得3000元退给了罗××。

  2.2011年2月,江××受一远房亲戚委托找关系在大坟山无证建房,江××联系到黄鹏。经吴秦桧、黄鹏、廖××商议后同意收钱后让其修建。黄鹏分两次从江××处收了15000元,给了吴秦桧、廖××8000元,自己得7000元,吴秦桧、廖××各分得4000元。

  3.2010年11月,江××谋求在大坟山无证建房,就找了黄鹏。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黄鹏收了江××好处费15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4.2010年10月,江××、冉××委托江××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后江××联系到黄鹏。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江××索要了20000元。黄鹏、李林各分得5000元,吴秦桧分给谢××2000元,自己得8000元。

  5.2010年2月,许××、许××委托蒋××找关系在流秀桥村大坟山组无证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黄鹏、李林各分得5000元,吴秦桧将其中2000元送给了谢××,余下的8000元为吴秦桧所得。

  6.2009年下半年,钟××在河港村无证建房被叫停。2010年6月,钟××委托蒋××找关系继续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20000元,后三人将钱平分。

  7.2010年6月,黄××欲在河港村无证建房,遂通过杨××委托蒋××找关系建房,蒋××联系到了黄鹏。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2000元。黄鹏分得2000元、李林分得4000元,吴秦桧分给谢××2000元,余下的4000元为自己所得。

  8.2009年5月,龙××在河港村钟家寨无证建房被叫停。2010年5月,龙××委托蒋××找关系继续修,蒋××联系到了黄鹏。吴秦桧、黄鹏、李林商议后通过蒋××索要了1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

  9.2008年年底,黄××、吴××、晏××分别在平凯镇护国村晏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三人各自委托李××找关系继续修。于是李××联系到吴秦桧,称黄××等人愿意出感谢费,希望能继续无证修房。吴秦桧、杨勇商议后同意其抢修,并分两次从李××处收得感谢费14000元,二人将钱平分。

  10.2005年上半年,杨××在迎凤小学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2008年年底,杨××委托张××找关系继续修房,张××联系到吴秦桧。经吴秦桧、杨勇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感谢费14000元并予以平分。

  11.2007年8月,李××在西门桥锦绣路证件不全建房被叫停。同年9月,李××通过杨勇的亲戚找到杨勇,称愿出感谢费以求继续修房。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李××感谢费22500元。分钱后,杨勇退给了李××8000元。

  12.2008年下半年,艾××在艾家院子无证建房被叫停。艾××委托陈××找关系继续修,陈××联系到杨勇。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从陈××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予以平分。

  13.2007年下半年,张××在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瞿家巷无证改修房屋被叫停,张××联系到杨勇谋求继续修房。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张××6000元感谢费,二人予以平分。

  14.2007年10月,瞿××在中和镇凤凰居委会瞿家巷无证改修房屋被叫停,瞿××联系到杨勇谋求继续修。经杨勇、吴秦桧商议后,收取了瞿××5000元感谢费予以平分。之后瞿××继续修仍被叫停,杨勇退给了瞿××2500元。

  15.2009年初,侯××在白鹅加工厂附近无证建房被叫停。侯××通过姚××委托姚××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姚××联系到吴××,吴××给杨勇、吴秦桧打了招呼后从姚××处收取了感谢费8000元,分给谢××、吴秦桧、杨勇各2000元。

  16.2009年8月,廖××、杨××、龙××各自在兴荣巷买杨××的承包地无证建房被叫停,三人委托杨××找关系谋求继续修建,杨××通过吴秦桧的亲戚联系到吴秦桧。吴秦桧与李林、田××、陈××商议后,从杨××处收取了好处费6000元,与李林、田××、陈××予以平分。

  17.2009年10月,张××在螳螂居委会土塘巷无证建房被叫停,遂找到远亲吴秦桧谋求继续修建。吴秦桧给李林、陈××、田××打了招呼,叫陈××收取了张××给的好处费4000元。

  18.2010年3月,吴秦桧、李林、田××商议后,将严××在官坟村正修建中的养猪场叫停,向其索要好处费3万元。严××为了能得到继续修建,把现金28000元交给了田××,吴秦桧、李林、田××把钱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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