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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获刑·刑事裁定书(1)

2012-09-17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隐藏、转移并变卖被执行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1)荆刑终字第00086号

  原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9月9日被司法拘留,同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男,系被告人陈世雄之兄。

  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合伙人代某某发生经济纠纷,强行扣押代某某所有的牌号为鄂A8B657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而后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代某某诉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代某某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京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裁定书当日将牌号为鄂A8B657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返还给代某某。同年12月3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将该裁定书送达给陈某某之妻周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知悉裁定书内容后拒不执行上述生效裁定,先后将该车隐匿于京山县新市镇莲山村张某某住处、罗店镇仁和粮站、三阳镇养老院等地,并于2009年底将该车以2.7万元的价格变卖,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京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相关民事诉讼材料(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先予执行申请书、担保书、民事判决书)证实,该案于2008年9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陈某某向京山县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为三阳信用社。同年11月15日,代某某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担保。同年11月2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京民初字第202-1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2009年9月9日作出(2008)京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2、京山县人民法院(2008)京民初字第202-1号先予执行裁定的相关执行材料(送达回证、周某某询问笔录、京山县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周某某工资情况的说明、周某调查笔录及户籍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丁某某调查笔录、陈某某调查笔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荆门中院复议决定书、陈某某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12月30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将(2008)京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陈世雄之妻周某某并制作笔录,要求其夫陈某某返还代某某货车一辆。周某某将此事告知陈某某。陈知悉法院裁定书内容后,分别将该车藏匿于张某某住处、罗店镇仁和粮站及三阳福利院等地,于2009年底将该车以2.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孝感一姓吴的人。2010年1月12日,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找丁某某调查鄂A8B657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的相关情况,并给该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车不予办理和出具任何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同年1月15日,执行人员到宋河交警中队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队协助对该车予以扣留。同年9月9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对被告人陈某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陈某某不服,向荆门中院申请复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予以维持。

  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9)荆法委赔字第00003号决定书证实,代某某于2009年10月27日向该赔偿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赔偿委会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赔偿决定: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于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代某某所有的鄂A8B657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并恢复原状。若该车辆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103000元;由京山县人民法院赔偿代袁红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对代某某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文书可证实本案所涉鄂A8B657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属代某某所有。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某是朋友关系,双方是在2003年跑运输时相互认识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三阳街上碰到陈,陈说自己有一辆货车停在罗店仁和粮站,想开到三阳镇停放,并问其有无停车的地方。其回答自己有一朋友叫李某某,在三阳福利院负责,可找他帮忙。经其出面联系,李同意将车停放。陈于当天将车开到该院予以停放,并将该车的行车证和车钥匙交给其。陈当时问其是否愿购买此车。其表示不想买。陈说准备卖车,但未联系好买主,并说自己准备到广东打工。过了一个月左右,其接到一陌生人电话,对方自称是陈某某的姨姐,见面后将车钥匙及行车证交给她,并将她带到三阳福利院,有两个陌生人跟她在一起,后来该二人将车开走;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辆货车想停放在该院。其问停多长时间。陈说停放时间不长。其表示同意。对方当天就开来一辆蓝色武汉牌照的大货车,开车的人姓陈,陈某某介绍说是三阳信用社周某某的丈夫。该车停了十几天。

  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京山县罗店镇仁和街上做生意,因陈某某之妻周某某曾在仁和信用社上班,与其妻李某某较熟,故认识陈某某。不知是去年还是前年的一天,陈给其打电话说自己有一辆车想停放在仁和,并准备到广东打工,要其帮忙寻找停车的地方。其表示同意。随后,其与仁和粮站的门卫刘某某协商,他同意放车。过了二十天左右,陈某某、周某某夫妇将一辆货车开来并停放在仁和粮站。该车在仁和粮站停放约七八个月左右后被开走,现在不知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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