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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1)

20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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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1.18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47%。目前,全市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有3502人,其中已就业残疾人1580人,退休残疾人858人,残疾人就业率为70%。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明确要求,社会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于1998年5月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办法》,开始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年来,全市累计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551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540名,培训残疾人140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残联被评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组织领导机构,确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入库流程及法律责任,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征收情况。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出台以后,我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贯彻自治区和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残联、财政、地税、工商、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征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审核征收市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征收驻区单位、区属单位和改制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98年5月至12月,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下设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征收。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部门代征。
1998年5月至底,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551万元,其中市本级收入7265万元,克拉玛依区1536万元,独山子区460万元,白碱滩区253万元,乌尔禾区37万元。1998年至,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分别为273万元、173万元、530万元、291万元、739万元、784万元、1413万元和947万元,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实施地税部门代征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别为2092万元和2309万元,同比代征前增加了一倍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收金比例,以往没有足额征收的单位,代征后都按照100%的比例收缴;二是扩大了征收的覆盖面,将集体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纳入到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从510家单位扩大到1821家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覆盖面达到92%。
(二)管理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算,分级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支计划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外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2月,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市、区两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进入各级国库,财政、残联和银行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对帐。实施地税部门代征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市、区国库。实施地税代征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0%留存市、区国库,10%上缴自治区国库。实施地税代征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5%留存市、区国库,15%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中包括支付地税部门5%的代征手续费。
我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一是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同时对残疾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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