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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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渤海湾 原创投稿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按照唐山市农牧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通知》(唐农牧(牧)字【2011】35号)的文件精神,滦南县畜牧局制订了《滦南县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实施方案》,对我县符合备案规定的养殖场(区)给予备案,发放养殖代码,督促其建立养殖档案,并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区)养殖档案》格式如实、规范、及时填写,健全科学合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而确保我县规模养殖场(区)的建设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主要措施如下: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局成立了畜禽养殖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畜牧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畜牧工作站、药政监督管理站(饲料办)、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兽医站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和监督执行。同时成立了畜禽养殖档案管理专家组,主管畜牧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畜牧工作站、药政监督管理站(饲料办)、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一名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基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员的培训和畜禽养殖档案的检查指导工作。基层兽医站组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站长兼任,管理员由监督员、协防员兼任。负责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档案的发放、指导和管理工作。实行管理员包场区制度,责任到人。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畜禽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广泛宣传,集中培训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是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通告2000多份,由各基层兽医站负责将宣传材料送到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张贴到小区,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宣传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养殖场(小区)建档备案是法律赋予的应尽义务和责任。同时由我局畜禽养殖档案管理专家组采取巡回培训的方式对12个基层兽医站的档案管理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针对养殖档案的各项记录内容如何规范填写,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逐项进行讲解,从而使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得到了保证。
三、 协调联动,确保落实
各基层兽医站按照《滦南县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实施办法》,对辖区内的规模场(小区)进行摸底调查,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区)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做到内容准确、详实,表格填写清楚,材料完整、具体。
县畜牧兽医局对申请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申报材料认真核对,及时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实施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1、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各基层站切实落实包场管理员制度,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实行动态管理,将畜禽养殖场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不定期进行巡查指导和管理。
2、强化联合捆绑管理。一是在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等证件时,必须查看养殖档案,未建立或填写不规范的场,要暂缓办理,待养殖档案完善后再办理;二是在养殖场领取强制免疫疫苗或各项补贴时,必须查验养殖档案,并以养殖档案生产记录的存栏数量为发放标准;三是对于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档案填写不规范的养殖场(区),暂不列入无公害认定和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范围,暂不安排相应资金扶持类项目。
3、强化检查评比管理。专家组每季度末对畜禽养殖场档案建立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样检查,对检查评比结果和改进意见报领导小组,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4、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对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档案填写不规范的养殖场(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