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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思考(2)

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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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新成果。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建设,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发展。而要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发展,必须实现反腐倡廉建设自身的科学化,要求我们运用科学的精神反思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问题,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反腐倡廉建设,用科学的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用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是进一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到党的建设的新高度,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被称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五位一体”,反腐倡廉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是党的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建设一直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新时期党建工作的“五位一体”中,反腐倡廉建设处于基础性的关键地位,始终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紧密相关。只有实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才能保证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才能最终全面实现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关键所在,关系到党的建设的科学化的成败。

第三,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是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十七大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党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道路。然而,由于腐败的复杂性、隐蔽性和广泛性,当前我国腐败频发高发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另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还存在不少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地方,反腐倡廉的科学化程度不高,不利于我国惩防体系的构建和推进。因此,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总结和探索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规律,不断规范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和方法,科学评估反腐倡廉建设的绩效,提高反腐倡廉的科学化水平,才能落实中央未来五年反腐倡廉建设规划,全面推进我国惩防并举的反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与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实践表明,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围绕党的根本目标和宗旨,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科学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道路,对反腐倡廉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因此,反腐倡廉科学化过程就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体系逐渐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路径不断明确,为进一步探索反腐倡廉的科学化积累了丰富经验。然而,由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目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还面临一些理论难题和现实困境。

(一)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实践探索过程,对反腐倡廉建设发展规律的认识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深化。由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腐败发展规律认识上,目前还主要停留在主观定性分析上,缺乏深入的理论基础和数据支撑,在腐败形势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转型期我国腐败和反腐败发展规律的方面,社会转型的不同发展阶段腐败发生发展的趋势特点是什么?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及其发展规律是什么?如何运用定量的科学方法对当前我国腐败的总体发展形势及其风险等级进行科学评估?我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的腐败风险情况如何等等,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是反腐败与发展的关系上,建国以来,从定性上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腐败的危害以及反腐败的重要意义。然而,腐败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损害经济发展?腐败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我国造成的gdp损失是多少?[4]反腐败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系数是多少?反腐败能够在多大程度产生经济效益?我们都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其次,腐败形势变化对不同阶层的腐败容忍度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当前我国标题阶层腐败容忍度的差异性情况如何?腐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等等,也还缺乏深入地科学研究。因此,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也存在着很大认识误区。如“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腐败是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增长”、“反腐败会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三是腐败查处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当前我国腐败发生比率到底有多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存在着多大的差异?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之间的差异性多大?目前还缺乏科学的判断,从而导致了在现实实践中,案件查处的数量和质量存在悖论,查处案件越多,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说明当地反腐形势严重,二是说明当地反腐败工作成效大,从而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的信心和决心。

(二)科学发展观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落实乏力

从理论上看,十七大以来,我们已经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反腐倡廉建设正沿着科学发展的正确方向发展。然而,从实践层上看,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在科学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多现实困境,科学发展观在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落实乏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发展方面,从理论上看,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反腐倡廉建设当然应该围绕发展,服务于发展大局。然而,由于在理论上还没有解决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如何服务于发展大局,服务于哪些方面的发展大局问题,在实践中,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很容易被弱化,反腐倡廉建设往往不是服务,而是“服从”于发展大局,特别是“服从”经济发展大局。很多地方早已出现了以改革、发展、稳定等大局为名,从事集团腐败、部门腐败的现象;还有很多地方甚至借口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需要,故意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甚至否定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二在全面协调发展方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反腐倡廉建设着眼全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等五个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反腐倡廉建设依然存在着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如在城乡之间,农村与城市的反腐倡廉建设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又如在区域协调上,由于还没有从理论上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反腐倡廉建设差异性,因此无法制定差异性的区域反腐倡廉策略,全国反腐倡廉建设“一盘棋”、“一个调子”、“一个模式”,显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

三是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国际经验证明,反腐倡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是构建国家廉政体系,依靠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当前我国反腐倡廉体系基本还是政党本位的,并开始逐渐从政党本位向国家本位过渡。然而,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政党、国家、社会多中心的反腐败体系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受“运动反腐”的影响,社会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地位还有待进一步确立,社会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建设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必将影响到我国反腐倡廉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科学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范围的不断拓展,我们已经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改革、纠风等多元的、综合性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体系,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体系的科学化程度大大提高。然而,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下,多元化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实践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总体上看,虽然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式方法渐趋多元化,但是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总体实效性差。由于对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具体方式方法的重要性、协调性、有效性缺乏科学评价,方式方式的选择缺乏科学依据,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教育太软”、“制度太泛”、“监督太难”、“改革太慢”、“惩处不严”、“纠风太偏”等问题,从而造成理论效果和实践效果的巨大差异性。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式“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另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难以形成综合效应,“腐败行为并未有所收敛,腐败的高发态势依旧,腐败与反腐败,始终存在此消彼长,腐败行为总体处于高位频发缓慢增长的趋势。”[5]

二是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方式方法的实践效果存在很大差异。如在教育上,虽然目前我们已经探索出多种廉政宣传教育形式,但很多廉政宣传教育形式的实效性很差,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主义”凸显;又如在制度建设上,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但制度制度执行问题突出,制度执行的效果低下,出现“很多制度管不住一张嘴”的现象,另一方面,关键性制度如《国家预防腐败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却迟迟难以出台;在监督上,虽然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监督体系非常广泛和健全,但监督“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却依然严重,权力集中及其监督的有效机制缺乏;在惩处上,虽然查办了很多大案要案,但并没有遏制住反腐蔓延的趋势;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层级反腐败机构在查办案件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案件查办主要依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动,同级部门查办同级案件的主动性不够,甚至还出现了功能错位,有些纪检监察机关甚至沦为官员腐败的“保护伞”和“协调人”。

(四)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存在着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反腐倡廉领域不断扩大,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丰富,逐渐形成了一种全方位、综合性的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然而,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不断拓展,对纪检监察体制和职能定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等都产生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扩大,导致了纪检监察职能的泛化。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建设内容和领域的不断扩大,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能呈扩张性发展趋势,目前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几乎涉及到党委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与党委政府的其它部门的工作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掣肘,导致了纪检监察职能的泛化,模糊了纪检监察工作本来职能定位,影响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效果。重新反思新形势下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迫在眉睫。

二是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扩大,大大加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难度和负担,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随着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拓展,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也在不断分化和扩大,纪检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也不断扩大。然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人员的扩大,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不断拓展的需要。一方面,内容体系和工作职能的拓展,加大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和难度,另一方面,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队伍专业化建设,跟不上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拓展的需要,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五)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性还远不够

从总体上看来,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评价主体的广泛性,评价内容的系统性、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在内部评价方面,我们目前虽然已经有了很多具体的评价形式和方法,但廉政评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还存在问题。对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视还不够,各地普遍存在“重勤政评价”,轻“廉政评价”的现象。如虽然中央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方法,目前很多省市还没有实施等;又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纪委在全国推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社会问卷调查,但目前也存在着评价体系更新、评价方法规范等现实问题。载入虽然政风行风评价曾对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政风行风评价的形式主义特征已经显现,政风行风评价中腐败行为开始出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受到了各个方面的质疑等。

在外部评价方面,虽然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社会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成为一种趋势,但很显然,当前我国多元的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还没有最后形成。一方面,党委政府对反腐倡廉建设社会评价,还存谨慎地怀疑态度,党委政府对社会评价的认可度低。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方法,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出现了“两高、两低”现象,“国内评价高,国外评价低”,“内部评价高,外部评价低”,大大降低了反腐倡廉建设评价的科学性和可信性,影响到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政策价值。

三、推进反腐倡廉科学化的具体路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战略目标。在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指导下,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科学化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全面推进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深入研究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规律,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的科学化水平

深入系统研究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规律认识中的现实困境,建议中纪委要组织全国相关专家,推动相关重大课题的而理论研究,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依据。

一是推动转型期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发展的基本规律研究。要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不同发展阶段我国腐败发生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探索转型期我国反腐败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内容体系、方式方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科学化程度进行科学研究,全面认识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路径;要对我国“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以及“体系反腐”的模式进行深入的历史研究,探索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转型的内在逻辑、显示困境与发展路径等,为科学认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规律提供理论支撑。

二是要推动转型期我国腐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关系的科学研究。要从腐败及其对gdp造成损失入手,深入研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我国腐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指数,进而深入研究不同历史阶段反腐倡廉建设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指数,为正确认识腐败对经济发展的危害提供决策参考;要从腐败容忍度研究入手,进一步研究腐败及反腐败与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相关关系;要科学分析转型期我国不同群体社会腐败容忍度的变化过程与趋势,及其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影响,进而研究腐败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影响问题等。

三是要推动我国腐败风险预警问题的科学研究。要对社会转型期不同阶段腐败我国发生的概率变化,特别是当前我国腐败发生的概率及其风险进行科学分析,科学评估当前我国腐败发生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解决目前存在的腐败查处数量与质量的悖论。在此基础上,要对当前和未来我国腐败及其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风险进行科学的研究和预测,建立科学地腐败风险预警体系和机制,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二)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发展观,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

科学发展观既是新时期我国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中的实践问题,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高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我国历代领导人都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6而党内出问题,最有可能腐败。从这种意义上说,无论怎样凸显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都不过分。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凸显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看待,既强调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之中,“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又不能简单地“服从”于大局的理论误区,消除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发展的各种认识误区,真正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发展。

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协调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全面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要要承认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腐败形势和反腐败任务的差异性,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廉政风险评估,并根据廉政风险评估的等级,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与此同时,要鼓励不同风险等级的地区、部门、领域,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试点,积极主动进行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进一步推动政党本位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向国家本位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转化,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积极探索“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机制,更加明确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正视和面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种新形式、新方式,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机制,逐渐形成政党领导下的、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多中心的反腐倡廉建设模式,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规范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同时也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纪委检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无所不管”,要“所有为”、“有所不为”。现在问题的核心是“有所不为”。[7]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过于庞杂及其带来的纪检监察职能泛化等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规范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内容体系的科学性。

一是要重新反思和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要在国外反腐机构的职能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转型期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演变过程及其绩效进行科学的分析,根据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范围进行重新界定,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核心职能,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相关反腐倡廉机构的职责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和地位,并职能调整,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人员,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泛化及其负面影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容体系进行规范整合。在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需要,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内容进行有机分解,分属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党政其他有关部门,防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集中于纪委监察部门的,导致纪委监察的职能不断泛化,造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

三是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在以上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按照专业化要求,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入门”门槛,特别是对各级纪委书记等领导干部的专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要增强反腐倡廉方式方法的实效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方式方法的科学化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程度的重要保障。从理论上,多元的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应该能够带来综合性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只注意方式方法的多元性,不考虑方式方法的实效性,可能浪费反腐倡廉建设的资源,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本,影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性。针对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现实困境,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一是要对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科学选择。在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方式方法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现实需要和方式方法的有效性,来选择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在总体上,在预防还很难短期内发挥效果前提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方式方法应放在惩处上,在宣传教育的效果成效不大的情况下,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强制度和监督上。

二是对各种具体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进行评估。为增强各种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各种反腐倡廉建设方式方法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估,分析经验,查找问题,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方式方法的实效性。如在宣传教育方面,为避免形式主义,可以放弃推行一些没有实际效果的宣教方式,有选择地推行部分富有成效的宣教方式;如在制度方面,要把重点从制度建设转到制度执行方面,针对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出台相关补充规定,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实效性;在监督方面,必须重点在监督体系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提高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在惩处方面,在腐败多发高发频发的形势下,继续加大惩处力度依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同时注意增加案件查处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惩处所产生的综合效应等。

(五)要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绩效评价,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绩效评价还刚刚起步,其科学化程度亟需提高。我们认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规范和整合现有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机制。首先要尽快建立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建议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到反腐倡廉建设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中来,但不能以综合绩效评价代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争取做到“一个成果,两个使用”。要构建反腐倡廉建设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广泛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价现有经验,做好反腐倡廉建设绩效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形成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防止评价体系由于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而流于形式。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和机制,防止政风行风评议的形式主义和腐败之风;要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社会问卷调查工作,在问卷调查中进一步增加群众满意度的调查内容,扩大问卷调查的范围,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

二是要允许和鼓励外部社会主体的评价。多主体评价虽然评价角度不同,评价体系不同,评价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多主体的评价有助于全面了解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绩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因此,要允许和鼓励外部社会主体特别是民间机构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绩效评价,要借鉴国外各种机构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评价经验,客观看待国外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结果,形成多元评价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评价机制和格局,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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