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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

2011-09-08 
读书人网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 http://www.reader8.com/data/ 本文作者:王丹 原创投稿 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调研 王 丹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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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这些条文构成法院调解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法院调解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可以说构成了一个体系,但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要求,还可以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调解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美国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未到开庭阶段,即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把调解程序与阶段充分扩展,实行调审分离与即时调解。实行在起诉送达阶段由立案法官“送达调”,在举证、询问阶段由法官“答辩调”,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即时调”,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与在庭审阶段的“庭审调”五调结合,完备调解体系。
  2、界定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如前所述,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法院可调解案件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5、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
  3、规范调解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以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并达成协议,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4、处理好久调不决与审判效率的关系,规定调解期限
  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强调调解是强调调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的比例,必须改变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久调不决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操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没有调解诚意,应及时判决,提高审判效率,从而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
  5、对调解悔约的,加大惩戒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针对目前存在的当事人一方并不真心调解,而借调解之机让对方当事人做重大让步,以降低标的额,而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再申请执行只能以重大让步以后生效的调解书数额进行的情况,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强制加上“如不履行协议,将……”的惩戒条款,以禁止恶意调解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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