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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确立了和谐共存的基本制度框架。作为地方人大,必须在工作实践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从而进一步发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基础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个人的素质对人大常委会作用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首先,要把学习放在突出位置。要系统深入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理解,明确人大工作的方向和任务,真正做到“情系群众,权为民用”。要不断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地方人大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所作为,就必须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切实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工作,改进审议方式方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提高落实效果,切实把地方人大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到位。
再次,要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改革和完善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定重大事项,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完善会议制度十分重要。如改进常委会会前专题调研制度、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等。二是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要把对人大信访件的处理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每年都要对全部来信来访件进行分类,对数量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信访件,常委会要将其作为监督重点,组织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查等等,切实把问题解决好,更好地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是关键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依法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促进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社会保持安定团结。要从实际出发,善于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积极督促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查和指导“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宪法法律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是前提
一是改善代表结构。要充分认识目前许多地方官员代表、企业代表在代表结构中占的比例较大带来的弊端,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使人大代表更具广泛性。二是改革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由于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制度尚未形成,选民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相当有限,有些选民对自身选举权利的认识不够,选举的热情还不是很高,有些代表当选后履职的实际效果还不尽如意。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代表履职水平。三是建立代表履职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建立代表考核制度、代表履职保障制度等,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名誉代表”、“哑巴代表”的问题。
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是手段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强化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