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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基层所工作调研报告(2)

2011-07-02 
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http://www.reader8.com/data/ 本文作者:独孤求胜—狼道 原创投稿 近年来,各基层分局所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各相关科室大力配合与基层分局(所)的支持下,各项工作任务都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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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公示牌制度工作的通知》(温市规〔2004〕107号)文件执行。
3、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注销程序问题。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目前,各分局(所)上报要求注销规划许可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注销:独门独户改建为公寓式联建住宅而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②、违反按期交款原则收回建房指标:村民集资联建安置房因其中建房户未能按期交纳建房款项,违反按期交纳“安置房”建设交款原则,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本人自愿放弃继续建设收回安置指标并重新安置他人建房且要求注销申请的;
③、不符土地政策:村委会出具宅基地建房证明办理规划手续但不符合土地部门办理安置对象或不符宅基地“一户一宅”制政策为由申请注销的;
④、出让地基后私自转让:当地镇(乡)政府出让地基业主私自转让后办理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土地来源或出让协议不严出现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申报土地手续发现规划许可户名与原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对象不符而申请要求注销的;
⑤、继承变更注销:因原建房户已故导致无法办理后续房产手续,经各有继承权资格人之间形成协议并按法定程序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由继承人提出申请变更注销的;
⑥、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因政府安置对象有误或历史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事项而申请注销的。
⑦、诉讼裁决注销:经过法院判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以及应财产债务纠纷裁判证照转移而实施注销的;
⑧、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中建设单位名称或建房户名“音同字不同”、地址而需要调整更正的(此项不需要注销证照,只需核对更正,盖校对章)。
从以上种种情况来看,既存在着基层分局(所)在以前工作中对报批资料审查不严,也有镇(乡)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失误以及历史原因、不可抗力或公民丧失权利与行为能力等等所造成。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注销程序,完善基层分局(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注销许可提出几点建议:
①、申请注销必须由建房户(即被行政许可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说明注销理由与事实,分局(所)要认真审查原土地出让协议或土地来源证明的对象;
②、分局(所)在请示上报县局要求注销行政许可材料中,要详细说明情况、事实原因和分局是否同意给予注销的分析意见;
③、县局作出批复后,分局(所)要认真履行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制度,出具《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分局所行政许可注销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副本归档。
④、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原土地出让协议或政府安排地基认可对象,原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财产处理关系由他们自行协商处理解决。
⑤、规划许可证与建房申请表格需要更正姓名(音同字不同)或建房地址不符以及当地镇(乡)政府部门重新进行调整安排需要更改的,由建房户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核实与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道路名称更改的须有当地镇(乡)政府地名办意见,分局(所)对所提供的材料要详细分析、说明情况,上报县局校对更正。
4、危房修理与灾后重建审批情况及表格设计规范化问题。
近几年,因规划编制滞后和城乡建设发展步伐较慢,特别是几个大的乡镇建成区房屋密集、规划控制较严和老城区改造缓慢,几十年前的老房、危房众多,群众要求危房拆扩建和翻建(即原拆原建)呼声较高,象这些危房被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属于整体拆除的房屋)较多,周边环境和防灾能力差、通道较窄、房屋之间间距小。截止目前为止危房修理或翻建还没有一系列完整的政策执行依据,基本上还是由当地镇(乡)政府与分局(所)自行把关,基层分局(所)在无据可依的情况下考虑到危房建筑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等问题,也只能对危房翻建以原状修建形式来严格控制审批,若按标准审批,根本无法满足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间距较小或涉及到相邻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问题的都要求房主提供相邻意见和协议,严格现场踏勘和批前公示。也有因相邻关系不和睦无法提供相邻意见而自行违章翻建、擅自抬高、施工期间影响相邻房屋质量安全等引发的邻里纠纷,信访投诉举报电话接连不断,类似城区范围内利用危房修理、翻建擅自超高、超面积的情况普遍存在,给基层分局(所)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受灾前房子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无法认定,建房户提供的资料不详仅凭受灾证明(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的证明)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就直接向当地分局(所)申报重建,这样往往会使一些违法违章建房户通过受灾重建默示它“合法化”钻了空子,而《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制作时也没将当地镇政府的意见纳入到表格中,对今后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确权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责任都会推给规划部门。另外,房管部门对危房修理申请表格在适用时不适合D危房原拆原建的类型提出了建议,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依法应当原拆原建,但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是房屋修理的审批表,不是房屋拆建审批表,房管部门由于缺少规划建设部门的房屋拆建审批意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要求县局予以协调更改表格。
处理建议:
危房修建部分
①、危房拆建、翻建应遵循符合规划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危房拆建和翻建。
②、对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或统一改造条件的急需拆建的单栋、单间危房一律原拆原建,已列入政府统一拆迁范围一律不予批准原房翻建,政府另有意见除外。
③、危房翻建可按“三原”原则(即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批准,如不属于D危房,且已列入近期建设范围,原则上不应再同意其改建。
④、危房翻建申报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为D级鉴定报告、城乡个人危房修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建房报批联系单及危房现状照片。
⑤、批前应做好现场踏勘和现状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受理前须提供相邻意见和镇(乡)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含政府部门在实施老城改造需对今后房屋执行征收安置工作,针对现有房屋现状面积、结构情况所作赔偿标准的评估报告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严格执行批前公示。
⑥、建议由县局结合公建与私建危房修理、翻建项目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如:属于D级危房的原则同意原拆原建,除D级以外的危房统一给予原状整改修理。
灾后重建部分
⑦、针对受灾灾民申请房屋重建的各分局(所)要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防灾部门调查结论和县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⑧、项目批前要现场踏勘、现场拍照,提供土地证、房屋产权所有证,审核资料时如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如:相邻意见、原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等资料)的应告知建房户,填写《城乡个人灾后重建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查给予原状重建,经批前公示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老城控制区范围还需旧城改造指挥部门意见)。
⑨、已列入拆迁范围需要异地新建的由镇政府核定,按新建程序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⑩、加强灾后重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受灾户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确保灾后重建工程的安全性。
5、土地“转而未供”及审批方法调整与核定发证面积等问题。
今年5月,县政府召开就各镇(乡)政府“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协调专题会议,要求今后在审批个人建房规划许可时要注明总的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目前各分局(所)分别收到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退回的城乡个人建房审批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指出我们的审批材料中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不一致,造成土地转而供地未到位的现象,该问题在我们的审批工作中确实存在,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①、历史习惯做法造成:从规划局成立至今或原来的城建局对城乡个人建房一直是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种做法或审批习惯一直延续到今,如乡镇府在出让地基时能统一明确标定用地(占地)面积及长宽尺寸就不会存在此类问题,但以地块供地即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数幢建筑仍以占地面积审批发证就会出现供地未到位的情况;
②、引发注销大量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供地的用地面积不符退件要求以用地面积重办发证这项工作难度极大,需要注销大量的规划许可证重新按总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各镇(乡)政府在指定的时限内完成“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上造成一定的时间影响,同时因注销规划许可而增加工作量,还会对有些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业主造成不满而信访投诉。
③、增加用地面积造成土地缴费增加:按用地面积发证可能对建房户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时相对增加部分用地面积缴费问题而造成误解。
④、建设周期不同发证面积不等造成业主心理不平衡:地块内已建建筑已按建筑占地面积审批发证,而其他未建的几幢拟建建筑正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按占地面积发证还是按总用地面积发证,如以总用地发证可能会造成其他已建业主提出异议,理由是:本该享有的共有面积划分到其他用户名下了,根据物权法与司法解释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定界及面积分摊方法规定“宗地内的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等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宗地内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土地使用面积不作分摊,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不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继续按占地面积发证又会造成新的“转而未供”土地现象。
⑤、注销重办造成前后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要求不统一:之前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各项指标已符合当时的规划技术要求,而注销重新以总用地面积发证就可能出现原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现行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⑥、分期实施前期建设建筑容量超标造成后期建设建筑容量指标降低:对已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原审技术指标已核定,但在修规核定的用地范围内分别划宗分期实施,如某一单元地块先行建设过程出现超标或超面积且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补办手续,但对修规地块范围内总量指标平衡控制在总建筑面积不能突破的前提下,后期单元地块建设就会出现相应降低容积率指标,建筑面积及层数都会减少而受到影响建房户心理不平衡;
⑦、目前还有部分乡镇(如2010年水头镇一中西侧A、B、C地块)还是采取单间独户(独门独户)的习惯供地,造成项目报批较麻烦,对整体地块的建设有较大影响。农村利用宅基地建房对供地范围、界限、各项土地面积指标应如何确定,另外规划与土地利用关系如何衔接,用地范围与用地面积指标是以镇(乡)政府提供还是以村委会核定村民的用地为准等等问题。
探讨建议:
为规范审批城乡个人建房审批工作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与建设用地红线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要求一致,即一个项目仅发一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幢核发,现提出如下建议:
①、今后应以整体地块供地用地面积审批发证,即以一宗地用地范围为供地对象(供地红线与规划用地红线要相等),用地规模较大地块而建设项目只有一个供地批文需要申请分别划宗地分期实施建设的,需经规划部门核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方可分别划宗分期实施建设,如属历史遗留已按单间独户供地的且正在准备实施建房报批手续,乡镇府要明确用地范围,在符合各项指标同时与国土部门协商后予以办理;
②、地块用地边界要参照控规划分原则,以单一性质划定地块,即一般一个地块只有一种使用性质;
③、已编制审批通过的修规地块分期实施审批项目提供的范围要明确,在确定分期实施单元地块的指标要符合整体地块修规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即控制总量平衡,总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应明确分期实施单元地块在修规中的位置(区位图),另外要注明该地块参与修规的各项指标的平衡关系,按照给定的各项要求建设,如层数、面积、高度及相关规划要求。另外,一宗地块如有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指标及要求执行,即一宗地块一个项目一个指标,直接按宗地块面积发证。
④、安置地块供地的对象建议应以村(居)委会、镇(乡)政府为建设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建设竣工后向土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可参照房开项目的做法。
⑤、地块内有不同供地方式(如既有出让又有划拨方式)要明确区分,应按供地方式不同分别对待,以便在实施审批发证及技术审查,特别对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因供地方式不同对两种供地的界限要严格区分和着重考虑;
⑥、审批发证统一按总用地面积核发,在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总用地面积(其中以括号的形式标注建筑占地面积、公共用地面积即地块内道路、绿化、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建设单位将其他用地占用,同时也为竣工核实提供依据。);
⑦、因历史习惯原以占地面积审批发证出现“转而未供”的土地现象应以事实为准,对已审批颁发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请国土资源部门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解决,分局(所)按供地红线范围与该地块的规划用地进行复核统计,以总用地面积扣减建筑占地面积剩余用地面积由镇(乡)政府补充注明和有关图件统一按公共设施项目用地报国土部门供地。
⑧、对已供地建房户可悉数载明,位置空间不足可附页并加盖骑缝印(在建设单位(个人)一栏可填见附页),因个人建房户人数众多,参照房开项目的审批模式由建房户推选一人为代表(要求经过委托公证)代办保管所有手续,其余各人持盖与原件相符复印件等同原件使用。
6、技术审查标准依据以及规划、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分工管理情况。
①、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平阳县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平政发〔2010〕125号)文件精神,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总平、建筑设计方案由各基层分局(所)直接进行审批;
②、有关技术审查要求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要求的通知》(温市规〔2008〕18号)及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执行。
③、结合工作实际与项目的规模大小,各分局(所)采取科室内审、例会评审的技术审查方式,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对较复杂或大型项目可以邀请局有关技术业务科室参加,具体细节另定。
二、档案管理与统一发证方面
1、档案管理问题。
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是私人在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所建立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数据等资料记录,是重要的历史见证物。目前,村镇办经手的审批档案多,档案整理难度很大,部分档案跟分局(所)存档资料内容还不完全统一,可能当时分局(所)对档案进行校对更改后未及时报送村镇办备份有关,旧的尚未整理完毕而新的档案又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从96年至今,各分局(所)在受理个人建房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需上报局里盖章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档案很多;
②、时间较久的档案查询难度大,群众查阅档案非常不容易,审批档案存在不全或缺失的现象,93年前的个人建房审批档案基本上都保存在各镇(乡)政府档案室;
③、查阅制度不严,档案资料出借基本上无登记;
④、档案电脑查询管理信息系统还不完善,2004年前的部分档案还尚未建立电脑系统资料库等。
档案管理已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急需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建议:
为解决上述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档案的完整性、可查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①、各分局(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资料库;
②、凡涉及到规划建设审批的各个流程的相关资料(含各类图纸),必须全部收集归档,特别是要加强规划建设项目许可公示公布资料的收集,包括公示材料,现场照片等。
③、对已办理完毕或竣工核实的各类建房审批档案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村镇办后移交城建档案室,对档案进行编号并附上清单,档案移交时间暂定每季度移交一次(即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
④、从96年至今,各分局(所)留存在村镇办备份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竣工规划核实归档的档案,统一由各分局(所)自行带回重新收集整理,对今后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档案由各分局(所)收集整理无需再报送村镇办备份留档,《个人建房项目规划审批统计月报表》每月继续上报村镇办统计留档;
⑤、各分局(所)加强对规划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的管理,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利用的,要进行借用与归还登记;外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一般不得带走,确需带走的,应征得分局(所)领导同意,按规定登记。
⑥、查阅档案参照县局制定的“档案查询须知”,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填写查阅档案的申请书并写明查阅目的、要求和范围,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⑦、档案收回时,档案管理员应认真核对,确保原物归还。查阅或借阅档案均不得涂改、损失或丢失,如需复制经批准执行。
⑧、在档案收集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故意伪造、涂改档案资料造成不准确,带来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基层分局(所)实施统一发证情况(现5个所还未设立审批窗口与发证岗位,即:万全所、宋埠所、麻步所、钱仓所、顺溪所)。
我局现有分局(所)12个,分别为昆阳、敖江、水头三个分局,肖江、郑楼、宋埠、钱仓、麻步、腾蛟、山门、南雁、顺溪九个所,日常主要负责县域各镇(乡)城乡规划个人建房审批、批后管理及违法违章建设查处等工作,在建房审批工作方面能够自行承担发证的已有7个分局(所)设置审批窗口或发证岗位,另外5个管理所(万全所、宋埠所、麻步所、钱仓所、顺溪所)目前还未设立审批窗口或专门的发证岗位,审批办证还得上报县局村镇办统一制做,特别我县西部偏远镇(乡)(顺溪所)目前还尚未配备交通工具,来回路途较远办事极不方便。
建议: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和查阅办证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在该5个所办公地点增设审批窗口或专人负责发证岗位,统一审批办理发证,树立便民服务的新形象,如遇办理发证等问题可以及时咨询村镇办与其他分局(所)。
三、建设项目(公建与私建)资料共享问题
县局机关科室与基层分局(所)缺少沟通,因分工管理关系机关科室管“公建项目”,分局(所)管“私人建房项目”,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区分明确并无不妥,但若不能及时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将不可避免的出现推诿扯皮、甚至出现“公建项目”、“私建项目”用地交叉打架的现象,直接造成我局的形象:
①、审批资料:不少项目(公建)审批科(审批窗口)审批后分局(所)基本上都不清楚,因缺乏信息及时交流沟通,往往一个地块既有公建也有私建项目的审批时都没相互告知,当地政府不慎也会出现重复出让或安置地块,或零星地块一幢建筑一半审批属于公建项目另一半属私建项目,导致审批科已批项目未及时告知分局(所),分局(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私建项目审批一次,待发现又得注销规划许可手续;
②、技术资料:特别对已批规划成果分局(所)所掌握的资料寥寥无几,俗话说的好“以规划图纸来说话”,可是规划图纸在哪呢,造成审批是无资料可参照,多次向局里提出都无结果,每次等到建房项目向分局(所)申报时,基本上不是建房户自己提供就是工作人员到县局另外收集,这项工作如不落实对以后的项目审批会造成很大影响;
③、规划评审未通知参加,分局(所)是局里作为派驻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有关建房审批业务,技术规范要求高而我们技术力量薄弱、懂技术人员甚少,如能通过参加局里召开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技术评审,或多或少在技术专业审查方面也会有所提高和学到知识。
建议:
应加强公建项目与私建项目批后资料共享,有关技术资料及时的反馈给基层分局(所),分局(所)以参加各类技术评审会议来提高业务学习。
四、监察方面
近年来,我县城区和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现象比较严重,各级政府虽组织力量进行了打击,但仍屡禁不止,这一问题,已成为老大难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受规划编制滞后、土地指标少、监察人员少、建设规模大、群众建房呼声高、乡镇政府默许(如:村办公楼)、也有反映乡镇村甚至机关干部参与等种种因素影响。目前,违章建筑泛滥,执法环境恶劣,拆违费用大,执法队伍受围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威胁、人格受诬辱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分析原因,找准症结,采取措施,严厉制止。
存在问题:
①、未批先建;
②、擅自加层;
③、改变住宅建筑使用功能:将原有审批的住宅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为家庭小作坊或小型工厂;
原因:
①、利益驱动:部分市民或农民违法违章建设的目的将这类建筑作为出租房牟利,擅自加层扩建搞违法违章建筑转卖他人获利或为了拆迁赔偿能获得更多的安置面积;
②、违章建房攀比现象普遍: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在自己用地建房无须审批的观念存在,相互攀比现象突出,你建我也建,反正建多了不吃亏;
③、确实无房住而违章或老房需要改造:因规划控制审批项目又无法实施建房,特别是农村因子女已到法定婚龄要求分户急需解决住房问题,另外还有一些危房急需要求拆、扩建;
④、村干部带头违章,假借盖村办公楼的名义实施兴建住宅楼而转卖给他人牟利。
探讨建议:
①、要从源头上抓起,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村民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报批建房,采取堵、疏结合适当的对基本形成事实无法改变且影响面较小的予以清理补办。
②、加强巡查制度,认真实施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市民、村民建房全过程监控,让不法村民无可乘之机。建立“日巡查、周小查、月大查”工作方式和专门监管信息档案管理,将各类违法违章“劣迹”记录在案,件件有记载、事事有根据;
③、发现违法违章建筑的苗头要及时控制,避免增加违法违章建筑的数量和拆违成本;
④、建立村委举报制度,由各镇(乡)政府组织召集村两委召开思想动员大会,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和党员的积极作用,动员他们在建房中起带头作用,主动参与规划管理,并监督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如村委会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置之不理、视而不见的情况经查实后由各镇(乡)政府通报批评,日后该村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审批建房,一律先拆除违章建筑后再行使新的建房项目报批手续。
⑤、建立联动机制和加强批后监管,借助我县开展“六必拆”专项活动,以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期、分批的实施联合执法拆违活动,建立批后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完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检查;
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拆违应由当地镇(乡)政府组织、部门配合,部门跟部门之间的监管区域与范围根据职能要求明确划片范围或依职权管理,规划区外涉及到违法占用农田建设的由镇(乡)政府与土地部门组织,规划部门配合执法;
⑦、鉴于各分局(所)提出有关《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罚款计算基数的工程造价是以全部造价(含地价款)还是部分造价等问题。虽然在学术届也有提出不同看法与实施建议,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法解说第142页有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之内容的理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至于总造价是否含“地价部分”目前尚未有法律文件,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作为县级市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标准。
五、竣工规划核实与工程备案方面
①、目前竣工规划核实的文书格式与要求都不统一,从2009年9月1日起我局执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号)文件已停止执行,与今年4月1日实施《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文件有部分要求与文书格式稍有不同,现正准备结合公建项目(审批中心正在梳理)参照执行;
②、房屋竣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文件执行。
③、核实结果应当公布,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核实确认书》,作为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和竣工备案的法律凭证,不符合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④、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如实提供各项资料,特别是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竣工总平图)和房管部门建筑面积实测数据表是规划核实的重要资料与图件。
⑤、在竣工规划核实过程如发现各项功能指标符合但布局有变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整处理,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例会的形式商讨解决。
⑥、格式要统一化,参照我局制作《村镇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情况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严重缺乏,鉴于规划审批手续不齐(不能办理质监手续)、懂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建筑规模不上限(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强制管理手段少(如:压证)、施工人员无组织、害怕增加农民负担(如:强制采用钢管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等)等种种原因,严格地说分局(所)几乎未开展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既是开展这项工作也无从下手。
存在问题:
①、无证施工或水平低劣:施工人员既未经过正式专业培训又无证无照,对施工作业水平低劣,甚至连施工图都看不懂;
②、建设单位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违章建筑现象普遍: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未经规划、土地部门审批手续就纷纷上马兴建,无勘察、无设计、无施工图审查更无工程监理可言,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无法保证。
③、监理未到位:监理人员跨区挂好几个项目,随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审核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④、多套图纸备用:未应付规划审批的设计一套施工图,而在建设过程自行又准备另一套图纸,审批图纸与施工的图纸不符;
⑤、专业技术管理力量不足,巡查记录无法实施,很多分局(所)对这项专业一窍不通,不知从何着手;
⑥、未建立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⑦、现场施工安全意识差,“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安全措施工作未到位,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目前还有不少工地还未使用钢管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等。
建议:
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高建房安全意识;
②、建立干部培养与人才引进机制,加强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和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制度,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把关。
③、抓好“五方”单位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的法制意识要提高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行为要规范,设计质量要保证,施工图审查要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得未建房户提供多套图纸和擅自变更图纸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施工现场“洞口(即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即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防护必须到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甲方委托的义务,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认真落实;
④、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如发现各有关单位违规操作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将违规行为报我局建筑业管理科并记录在案,严重的清出平阳县建筑市场。
七、业务培训方面
1、建设项目技术审查业务培训。
基层分局(所)人员不够,特别是懂技术、懂管理的人员缺少。局机关重要岗位所需骨干人员几乎全部从各分局所抽调而来,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分局(所)目前的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加上近几年又未组织集中业务培训学习,很多人员都不是规划建设专业毕业,特别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是稀少,分局(所)工作量大、压力重,急需加强人才引进和业务培训,吸收新鲜血液,构建梯队人才库并建立长效人才机制才是长远之策。确定专职科室、专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各分局(所)之间加强相互交流和推广好的工作经验。
2、个体工匠上岗业务培训。
加强全县个体工匠的监督管理和从业资格培训,只有合格的技术力量和专业队伍才能及时的为农村农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提供有利的安全保障,应定期召开个体工匠上岗业务培训和组织全县范围的建筑市场个体工匠执证上岗大检查,促进他们学习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知识、施工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施工图技术标准才能为农村住房建设把好安全关。
八、其他方面
平阳县行政区划调整各分局(所)之间加强沟通联系以及建房相关档案移交与工作对接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5号)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因部分行政区划作出相应调整,有关分局(所)要做好以下几点衔接工作:
1、对原先已受理或正在准备办理的有关建房审批手续,要及时予以办结,并对已办结后的文档资料要做好移交工作。
2、镇(乡)域所管辖的地界范围由各当地镇(乡)政府明确。
3、对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后所成立的18个办事处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有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盖的公章和文书承认有效。
4、各分局(所)在各自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实施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要服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各镇(乡)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当地镇(乡)政府做好各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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