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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积极意义思考(1)

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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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经过四个阶段实践和理论的摸索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走到了一个至为关键的阶段:突破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和理论上的障碍,就能将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底,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使中国经济呈现根本性转变和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其根本目标之一也正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必须成为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充分的创新能力,否则就会因无法满足和实现市场的需求而被市场机制淘汰出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回应市场的需求和条件的能力,能够积极投身于市场竞争的洪流之中,不断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的内容,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见解。但是一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包括:

(一)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尤其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吸收了代议制国家机构的某些设置机理,同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以营利为目标、以资本联合为特色的公司企业的需要。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资源配置显然与以市场选择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正好相反。企业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在于企业能够节约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谈判、缔约成本。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支配资源,就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威廉姆森认为,现代公司是“许许多多具有节约成本的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多部门、多层次的集中控制系统。它以公司内部的行政力量(所谓“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谓“看不见的手”)来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过去通常由市场来完成的交易,现在则被“内部化”到公司内部由企业的经理进行协调和控制。德姆塞茨则认为,公司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筹集巨额资金从而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的话,其成本非常之大,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将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了避免经营者失败经营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股东承担,于是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度;为了避免经营者的行为带给股东的外部成本,出现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规范,降低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督成本,有利于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和企业效益。

(二)现代企业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即企业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企业财产进行企业营利活动。另外,出资者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企业获得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其代价是出资者获得股权。企业财产实现了股权、所有权的双重化转换。出资人股权的客体是权益形态的财产,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形态的财产。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股权相互制约:出资者通过股权控制企业的宏观行为,使之不至于偏离股东的最高利益;企业通过获得了所有权而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而其独立性又能保证企业积极准确捕捉市场信号,及时调整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盈利。这样最终可以实现出资者的最高利益。

(三)现代企业治理制度

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是规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总和。“公司(企业)治理”包括:企业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对其工作绩效的评价和激励方案的设计与推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描述企业不同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概念,其目的是解决企业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激励问题和经营者选择问题。前者是指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者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后者是指在给定企业家的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成为企业的经营者(经理)?经济学家认为,以上两个问题必须通过适当分配委托权(principal-ship)来解决。这里的委托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固定剩余(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大体来说是指选择和监督代理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决策权、选择和监督经营成员的权力)。

有效的公司(企业)治理结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最根本的是剩余索取权应当和控制权尽可能地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其次,经营者的补偿收入应当与其经营业绩挂钩,而不能是固定合同给付。这一点和第三点都是对第一点的推论;第三,投资者必须拥有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权威,这是因为投资者才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们具有最为天然的动力去选任优秀的经营者,解雇拙劣的经营者或者对经营者加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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