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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优化我市外资结构,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元化,引导和承接外资转移,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全面提升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扩大开放领域。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力争将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纳入国务院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资投向汽车、石油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总部经济、金融、物流、软件及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教育培训、健康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二)优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纳入《XX市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10)》且符合我市“一区一主业”布局规划,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的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需求,并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规定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国土局)
市级战略功能区和现代服务业重点聚集区内新建的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属于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价确定出让底价,以挂牌方式出让。(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国土局)
(三)改进和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真做好申报、认定服务工作,强化申报企业的辅导和培训,鼓励外资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积极申请设立一批国家级技术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企业、研究机构加强研发合作,积极申请国家重大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863计划、支撑计划、电子发展基金等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争取在太阳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显示等产业领域设立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实验室)给予专项资金补贴。(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五)鼓励外资投资研发中心项目。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等)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六)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帮助协调解决外资结汇、准入审批等问题。(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七)积极吸引外资企业总部项目。进一步充实完善外资企业在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政策,引导和鼓励跨国公司在蓉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八)支持境内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市在境内上市的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融资额的1‰对企业高管实施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九)支持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对在蓉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外资银行,参照我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补贴。(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十)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蓉投资。对我市在境外上市融资企业返蓉投资的,按照在我市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十一)鼓励外资在我市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将外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和担保融资额度增长纳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