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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库伦旗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魏东鑫 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点。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应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着力构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督体系构建等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现实意义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是近年来法院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关于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讨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内涵作为现代司法理念意义上的审判、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不应仅指来自司法机关自身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而是有权主体对法院审判案件工作的全面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由来自社会力量的社会监督和来自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两个方面构成。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法人和公民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指各级法院院长及院内职能部门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监督,但同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自身监督抑或社会监督,目的都在于保证各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无疑十分重要,通过内部自律而达到的司法公正远比通过外部监控所达到的司法公正更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如果通过检察院的抗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之后,法院纠正了一个错误裁判,人们不会认为那是法院司法公正,而只会增加一次法院司法腐败的印象,无需外部监督而达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因此,作为法院来说,首要的是要寻找一种更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出现。 在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还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型,以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如果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审判权制约的机制,很难说会出现什么局面,特别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审判组织权力得到落实的今天,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必要,而且很迫切。 二、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对策 (一)、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都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或不良后果造成以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这些措施在有效性和贯彻落实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2、监督的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以非法定程序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组织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这是一种基于级别、职务上的高低而产生的领导和服从关系,与行政机关处埋决定的运作程序极为相似,这种监督的行政化,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3、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4、职能与力量不相适应。审判监督庭的基本职能是审查已生效的裁判,这一工作本身要求审监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而实践中审监工作人员实际配备难以适应其职能需要。工作人员少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监工作力量还存在配备不强的问题,审监工作人员中整体学历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