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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公共图书馆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依法治国方略、读者权利、公共图书馆发展等方面对图书馆立法迫切性作点地思考【关键词】图书馆 图书馆立法我国图书馆事业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图书馆数量增多,基本实现县县有公共图书馆;图书馆的设施建设和自动化建设也有相当大的提高,有的还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图书馆的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都有大幅的改善和提高;图书馆图书情报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极为迅速,现在全国已有5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图书馆学、图书情报学、信息管理学等专业,同时社会对图书馆的要求也提高了。目前,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正朝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许多问题还不容忽视。例如,长期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由于整体事业与分散管理的矛盾,在现行体制上所形成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的局面,已严重地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经费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以及在资源共享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许多矛盾,都大大地限制了图书馆事业向前发展的速度。因此,制定中国图书馆法,把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显得愈来愈迫切。1、图书馆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既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各行各业的发展就都要依据法律来行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文化、教育立法已越来越为国人所重视。由此,人们对图书馆法制建设,尤其是图书馆立法的要求愈加强烈。图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的基础和保障,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社会大环境中人是主体,即无论法律调整哪一种关系,必是以人为主而进行的,图书馆也是如此,即政府和图书馆的关系,图书馆员和读者的关系等,这些关系的调整仅靠有关规章、制度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图书馆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部分,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需要。2、 图书馆立法是保护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需要 .为了规范图书馆工作,各地行政主管部门都相应制定了一些条例、规定,但其只是就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方针、任务、主要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作出的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而没能在提高读者的法律地位、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料的权利方面作出规定;每个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都是图书馆单方面制定的,在制订的程序中没有读者的参与;现行制度都是遵循传统的图书馆管理思路,以藏书为本位,着重保护藏书不受损失,对读者而言只有遵守制度的义务,没有规定读者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保障,读者的合法权利只停留在道德的范畴,没有提升到法律的层面上;在“以文补文”的政策引导下,图书馆都在开展创收,以弥补办馆经费不足,创收工作中向读者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服务中读者作为文献信息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受什么法律保护就成为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