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
(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4)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林地征占预审意见。
(5)电站设施的相关安全意见。
(6)电网部门有关上网的意见。
4.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水利、环保、国土、林业、安监、电网等部门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电站建设项目给予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项目核准后建设业主发生变更,必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项目核准机关备案;装机规模发生变更、梯级电站合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报项目核准机关进行变更核准。
5.初步设计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水利局转报市水利局组织评审,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予以批准。初步设计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6.工程招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由项目业主组织,招标前应将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办法等报水利局备案,招标后将招标结果报水利局。
7.质量监督。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由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级核准的水电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并缴纳质量监督费。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开工许可。电站建设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书、项目建设单位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设计方法代表资质等相关手续。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9.工程验收。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市(区)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市(区)发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由安监部门负责;电站主体工程完工,各单项验收完成,可投入试运行;竣工验收在试运行满一年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核准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10.电网建设、电价(1)电网建设根据负荷需求、电源点发展情况适时建设,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发改部门核准,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家或省发改部门核准。电网主干线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各电站上网的线路由电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协商解决。
(2)电站的上网由电站业主与供电部门协商并签定上网协议,上网电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11.建后管理。区经济、水利、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服务、安全监管工作。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区水电产业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开发程度较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困难和条件制约,难于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一)市场格局单一。**区没有独立的地方小水电电网,国家电力部门垄断经营。垄断经营的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导致小水电和电网之间严重不平等,成为全区小水电发展的“瓶颈”。当前,小水电上网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上网电价不统一,不同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同,如玉带河公司的梅子箐三级电站,直接上网供电局,年平均上网价0.195元/度;官山电站原直接上网供电局,后因某些原因,上网给玉带河公司,玉带河公司再上网给润达公司,最后由润达公司上网给供电局,这其中就造成了官山电站上网电价被压低(年平均上网价0.15元/度)。二是电费不能按时结算,电站上网的转接,使企业重复纳税。如官山一级电站上网电费已两年没有回收,区内部分村寨电费也有两年没上交。
(二)手续多而繁杂。小水电开发项目需开发商到省、市、区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发手续,水电开发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水电开发投资缺乏协调管理、跟踪服务,投资者办理手续较难,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较多,加大了开发项目投资成本。如土地、林地、环保等手续需到省级或市级部门办理。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水电开发既有盲目性,又有滞后性。盲目性主要表现在水电开发处于高潮时期,争先恐后的建设开发,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较多,诸如各项手续、上网问题、现有网络的输送能力等。滞后性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平台。
(四)产业自身的限制。小水电产业发展建设成本高,电站规模较小,多数是径流式电站,导致电量生产有限,生产成本偏高,如与大规模生产的常规能源竞价上网,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此外,小水电因季节因素导致水资源丰枯矛盾对电力输出影响大。
(五)补偿问题处理难度大。小水电站建设只有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的土地、林地、移民安置等相关问题,才能保证小水电站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土地征用、经济林木占用补偿、移民安置处理难度较大。
(六)缺乏机制的管理权。**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较低,水电开发投资渠道单一,国家先后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建设开发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在当时对发展小水电站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小水电站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区级政府对电站的生产、运行、上网、营销没有实质的控制权,对电力行业的运作管理机制作用不大。如供电部门实施的“无电工程”,在线路改造中,只改照明电,不改动力电,若要改动力电每户农户要交1000元的改造费,线路改造后,收费由电力部门负责,债务由乡、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