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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老龄办2010年基层老龄工作调研报告(2)

2010-08-05 
推进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发展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落实老龄政策法规亟待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职责。首先,老龄法规政策尚未得到较好施行。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海南省实施〈老年法〉若干规定》和《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半票或免费优待,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但法规实施至今,公共交通财政补贴一直没有落实,影响公交经营效益,致使公交司机拒载老年人的事件屡屡发生。70周岁以上本省老年人“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老年优待在省级医院还未得到实施。其次,现行惠民政策的落实,亟待配套制度和措施。海南省大力推进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但由于实施措施缺失,服务职责不到位,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是:先交钱后看病的规定,使低收入和贫困老年人无钱看病、无钱交押金住院,看病住院难;繁杂报销手续和多个管理部门审批,看病后报销难;五保、独居老人住院无人护理,老年人住院难。同时,职能部门的管理与服务职责交错,多头管理,使老年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的职能和服务职责缺失。社区老年社会化服务基本处于自发分散状态,效率低下。

  四、几点建议

  海南省农村老龄服务要有跨越发展,形成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一体化格局,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强化公共财政补贴功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基层、向农村延伸,使广大老年人养老保障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一)积极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机制。为农村80至99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使农村养老保障覆盖面从17.38%提高至32%;积极推进建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机制建设。

  (二)推进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发展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快构建以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为依托,福利性、非营利性和经营性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社区老年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将社区老年服务管理和敬老院管理经费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将服务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发挥村(居)委会和老年人协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的供养服务范围,使“三无”、分散供养“五保”老年人和高龄老人得到居家照顾护理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照顾护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三无”、“五保”、“低保”特殊困难老年人和高龄老人,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与服务费补贴;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财政预算增设社区老年服务科目,帮助县(市、区)和社区解决老年服务经费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建议召开第二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关于大力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法规,推动各级各部门尽职尽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着力取得四个方面的突破:加快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重点解决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农村高龄老年人的保障,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大力发展老年服务,重点扩大公共财政覆盖社区老年服务项目,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基层老龄工作,重点抓好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着力做好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保中央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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