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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经验交流材料(2)

2010-07-31 
 (一)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
(四)执法机制因素

  检察执法机制是开展检察工作的载体。只有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保证检察机关准确、公正和有效地执行法律的执法机制,检察机关才能担当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前,除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外,检察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有待加强;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利用水平不够高,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配合制度不够完善;公诉工作整体合力发挥不够;侦、捕、诉各部门的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各内设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检察资源配置不够科学,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等。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才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评价,我们才能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进而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及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和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

  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中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当坚持向党委请示;对重大案件处理时,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征求党委意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检察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更应当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党委也应当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面的宏观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能代行检察职能,更不能包揽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保障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完善经费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主要是由地方财政供给,尽管中央一再强调要足额保障政法机关经费,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地方财政保障水平有高有低,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受利益驱动办案的情形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经费自然应当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应当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的公务经费。即使目前由于国家财政一时还难以足额保障,而不得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来保障,国家也要加大对公务经费保障的监督力度,要督促各地区严格执行中央决定,使检察机关经费真正能够满足检察权行使的需要,从而不因为生存问题拿检察权做交易。

  (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当前,要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树立四种执法理念:

  一是讲大局与讲法治并重的执法理念。大局是国家长远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执法思想。“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检察机关只有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背景下,执法效果才会明显,执法环境才会良好,执法水平才会得到更快提高。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功能就是通过正确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积极的效应,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服务大局必须讲法治。不是一讲大局就是几家配合,而是要通过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由此,人权保障从政治判断提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入宪加快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匡扶正义,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尤其体现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甚至是检察机关查处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执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是和法院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共同保障民事、行政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把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

  四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素质和能力

  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建设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着积极作用。一是严格检察人员职业准入。录用高素质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检察人员准入的“门槛”,保证检察人员的素质。坚持凡进必考制度,确保新录用人员具有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为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检察队伍,各级人民检察院补充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初任检察官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还应适时调整人员编制,增加基层检察院的编制数额,将社会上尤其是政法院校高层次、高学历专业人才以及通过司法考试的各方人才吸收到基层检察院,以充实基层检察院的人才资源,形成良性的人才循环机制。二是注重人才素能培养。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有意识地适时将优秀人才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继续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加大检察官交流力度,在检察系统进行上下交流、异地交流,也可以同其他法律工作岗位交流,并向重要领导岗位输送优秀检察官,提高人才和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检察院内部还可以定期进行工作轮岗,在培养专业型人才的同时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积极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强化对检察长等领导的素能培训,加强业务一线检察官特别是执法办案骨干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新任检察官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办案一线工作多年的检察官,要增强其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其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对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要加强专题培训,如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法律知识和侦查技能等,组织专题讲座,邀请专业人士授课释疑,力求学以致用。四是广泛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在市级以及基层检察院,坚持政工部门牵头,业务部门主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一案一总结”,持续开展以提高检察官执法办案技能为重点的岗位“学、练、赛”活动。在活动中始终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练什么”,搞好“传、帮、带”,做到“练、学、用”相结合。通过大规模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的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强化高层次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四)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关键是要从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化机制,即“执法活动的运行跟踪机制→执法活动的问题发现机制→执法活动的纠偏补救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运行跟踪机制。由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但三者的侧重点不同。其中业务部门是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侦查与侦监、侦监与公诉、公诉与监所等办案部门,应当利用法律赋予的侦查、审查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责,在各办案环节上相互配合与监督,对执法活动进行跟踪,监控执法质量。案件管理部门运用业务管理软件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事中跟踪检查,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检务督察部门重点跟踪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即对侦查中采取强制措施及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被举报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占用发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及向发案单位吃拿卡要等情况实行走访,对办案安全防范进行现场督察,从中发现办案人员在执法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问题发现机制。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发现机制由实时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组成。实时检查由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实行,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后一个办案环节发现前一个办案环节存在问题,随时发现,随时提出,随时整改;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管理中,发现执法存在不规范问题,也可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办案人员和部门进行纠正。专项检查是利用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各种专项活动作为发现执法问题的有利时机,寻找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利用针对特殊工作的定期检查清理,集中发现问题,如定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办案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定期对职务犯罪案件扣押款物情况进行清理,防止侵占、挪用扣押款物;利用针对某类案件的集中检查发现问题,重点对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等案件进行专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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