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在××××技校法制报告会上的讲课提纲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一)违法。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进行法律、法规,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行为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行政违法,二是民事违法,三是经济违法。行政违法是违反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打架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走私贩私违反海关法,不经批准擅自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借钱不还违反民法,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婚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违反婚姻法,不按约履行经济合同义务违反经济合同法,偷税漏税违反税收法,采取非法手段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就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
(二)犯罪的概念。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我国刑法等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违法。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青少年,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青少年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青少年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险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二、在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案例及其处罚。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真实的案例:说明青少年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无违法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1、投毒致人死亡案。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敲诈勒索案。这也是近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来源:http://www.reader8.com)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抢劫、抢夺案。这是发生在前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持枪抢劫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夺公私财物处三年以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同学之间因琐事互相殴斗造成伤害、死亡案。由于青少年,年轻气盛,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比较弱,常常会因为一些琐碎小事发生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打架斗殴事件。一旦动起手来,往往都会失去理智,双方都会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鼻青脸肿,软组织损伤,饱受皮肉之苦;重则皮开肉绽,伤筋断骨,造成终身残废;甚至伤及重要脏器,流血过多致人死亡。近年来公安机关接报的侵害中小学上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中,因学生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致人伤亡案件所占比例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