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本部门任免权限范围内竞争上岗,考试由本单位组织;跨部门和拟调任人员的竞争上岗,考试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组织。
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是考察竞争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能力。市直机关参加竞争上岗领导职位和拟调任竞争上岗人员可经市人才测评机构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其他部门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述职答辩。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答辩。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在现职岗位上主要的工作实绩以及对竞争职位的工作思路、任职目标等。
答辩采取现场抽签或现场提问等方式进行,内容应为与拟任职位有关的情景模拟。主要测试竞争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履行拟任职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等。
竞争答辩时,须成立答辩评委会。评委会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有关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11人(乡、镇可酌减)。群众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答辩评委会委员根据竞争者在答辩过程中的表现,对其素质和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量化打分。总和各评委对同一竞争者的打分,作为竞争者的答辩成绩。答辩成绩达不到满分的60%时,视为答辩不合格,应取消其继续竞争资格(部分非领导职位可视情况而定)
(七)组织考察。按照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则,根据竞争者考试和述职答辩的成绩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考察组成员要本着对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评议等形式,对被考察对象作出实事求是地评价并以书面材料上报。
被考察者凡得不到考察范围内75%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八)决定任命。根据考察情况,由竞争上岗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任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予以任命(或备案试用),并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越级或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竞争晋升职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考察和任职培训。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由任免机关予以任命;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另行安排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搞好教育,提高认识。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实行竞争上岗,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竞争上岗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打消各种思想顾虑,积极响应、参与和支持改革。
(二)加强领导,稳妥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自实际,作出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竞争上岗;各单位实施竞争上岗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部门人事及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非常设性竞争上岗领导小组,负责竞争上岗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支持和具体指导本地、本部门实施竞争上岗,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之逐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竞争中发现的德才素质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任用的人员,可作为后备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不能继续担任原职领导职务的落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注重实效。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行为,为竞争上岗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要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参加竞争的人员走门子、拉选票等搞小动作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参加竞争的资格,并作出公开处理。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进行。
六、其他有关问题
1、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非国家行政机关、非参照管理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