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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

2010-04-23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末基本建成市、县综合服务设施,达到基础建设规范
 (五)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制定政策、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向残疾人倾斜,增加专项扶贫资金,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跟踪扶贫服务。加大贫困残疾人财政资金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实施力度;把危房改造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提高对残疾人的扶贫实效。实施“扶贫带动”工程,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将残疾人纳入新农村建设、产业扶贫、“雨露工程”、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灾民建房等扶助范围,扶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等项目中,优先安排残疾人扶贫项目,保证扶持措施和资金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发挥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和残联干部的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广泛开展贫困残疾人帮扶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六)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

  全面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在已补助基础上按保障标准上浮20%;将农村孤残人员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采取定额救助与临时救济相结合的措施,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建房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对70岁以上城乡残疾老人,有条件的市(州)可每人每月给予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政府统筹解决。

  制定并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采取政府补助与个人交费相结合的办法,帮助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所筹集的善款善物也要支持残疾人事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捐助,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助学、就业扶助、危房改造、生活救助等工作。

  三、发展残疾人教育、就业、文化体育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残疾人教育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禁止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歧视残疾学生,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义务教育,实行残疾人义务教育“普九”验收一票否决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完善县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设特教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统筹安排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等。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制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提高特教经费标准;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十一五”末,市(州)全部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上县(市、区)争取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已建的要完善教学设备、无障碍和康复设施。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采取补贴政策等积极措施,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和脑瘫、孤独症、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实行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零收费。对进入高中级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并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特教学校要逐步把残困户子女纳入低保。

  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教师资纳入教育系统师资培养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在省属师范院校设立特教专业或特教师资班,培养特殊教育专业师资。提高特教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照顾,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开展残疾人教育研究,教育部门应建立残疾学生监测、统计制度。(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要优先发展残疾人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以及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服务项目,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农)疗站和“社区阳光之家”、庇护工场,对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和康复、职业技能培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机构要对重度残疾人托养,进行专人护理。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解决建设资金、免收基建税费等扶持和照顾。要整合社区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和心理咨询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财政补贴制度。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同步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并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并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步伐。推进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学校、福利机构、服务机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和资金资助。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场站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城乡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显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保障残疾人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和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十一五”末,市州电视台要全部开播手语新闻,定期播出手语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十五)争取国际国内援助合作项目

  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工作国际国内交流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学习借鉴国际国内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慈善捐款,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康复、助学、就业等重点项目,加快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

  六、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

  (十六)加强残疾人组织的建设

  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受政府委托,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残联章程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随着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加大,相应增加残联编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至少有1名残疾人工作者。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要重视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提高残疾人干部比例,市(州)、县(市、区)残联领导班子中要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充分体现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和代表性。加强残联干部双重管理,各级党委调整、任免残联负责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残联共同进行考察。加强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工作经费和专职人员津贴,将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

  (十七)加强残疾人工作者干部队伍建设

  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长效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建设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做好优秀残联干部的挂职锻炼、培训深造等工作,努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省委党校应积极举办残疾人干部和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班,省行政学院应为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培训提供方便。积极推进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十八)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末基本建成市、县综合服务设施,达到基础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置良好、服务功能齐全、专业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证等基本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稳定、有效的服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市(州)、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地方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推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全省残疾人事业状况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专项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残疾人工作提供依据。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此件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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