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推动、促进和影响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指雇主和劳动者代表借助协商,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它是劳动者运用集体和组织的力量抵制雇主过度专权的劳动关系平衡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虽然不是劳资集体协商的主体,但他可以第三方的身份推动、促进和影响协商。(1)制定颁布集体协商制度和有关规则,使协商能够依法有序进行。(2)限制和约束集体协商的内容。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是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劳资双方要在政府所确立的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促进公正裁判,以保证《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真正权利。(3)向协商双方提供有助于制定协商方案和达成协议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从而避免劳资双方盲目要价,以利于达成协议。(4)推动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使工会能够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真正的协商。一方面政府要支持和促进组建各级各类工会,并确保工会在组织上对资方的独立性,使工会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且与劳动者共同形成为市场经济中与资方抗衡的劳方力量。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引导、支持和帮助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利益上发挥作用。如政府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建立指导企业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等。
第三,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对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要求,产生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政府通常是以调解者、调停者、仲裁者的角色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劳动争议一般有集体劳动争议和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由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包括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在市场经济国家,当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劳资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政府的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或应邀协调处理,或在必要时主动介入,进行调解、调停、仲裁,甚至采取强制性措施,控制和阻止极端的争议行为。政府的主动介入和强制仲裁对避免劳资争端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的主动权。此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政府部门调解,也可由政府主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个别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这种个别劳动争议在我国是由政府主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裁决审判,其中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拥有最终司法裁判权。政府发挥这些作用的结果,使得劳动关系的运行不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意志,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此外,为劳动者建立就业保障体系,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等也是政府必须予以担当的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关键。马克思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人们的一切行动都与其利益追求有关,利益分配结构决定了社会的动力结构。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同利益相关目标的个体相互竞争,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会产生利益摩擦和冲突。能否妥善处理利益矛盾,决定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利益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细胞,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现代企业是多种利益矛盾、冲突的焦点,最引人注目的是劳动关系矛盾。没有劳动关系和谐就不会有企业和谐,而没有企业和谐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企业既是保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提高企业效率、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行为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就政府而言,当前处理劳动关系必须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当务之急在于,理顺分配体制,调节分配关系;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契约化程度;加速处理、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切实重视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通过这几方面工作,形成妥善处理企业内外利益关系、保证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