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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疗保险工作总结(1)

2010-04-02 
抓好医保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两定点”准入制度。在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完善“两定点”和外地定点医院动态管理办法

  2009年,在广元市劳动保障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医保中心的大力指导下,广元市医疗保险系统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与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新医改文件为指导,以利民惠民为主线,以恢复重建为重点,以开拓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参保满意度为目标,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促进了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三项保险工作全面大幅提升

  (一)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全力提高基金征集率

  1、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8.6万人,完成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26.7万人的107%;征缴基金30714万元,完成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25300万元的121%。全市医疗保险费共支出26452万元,基金当期结余4262万元,滚存结余3487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1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56.3万人的117%,同比增长44%。

  2、工伤保险。全市参保人数14.42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13.1万人的110%,其中,农民工参保2.86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2.6万人的110%;征收基金3000万元,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1730万元的174%。全市共支出3940万元,其中,落实地震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特殊政策,及时兑付工伤保险待遇2508万元。

  3、生育保险。全市参保人数达7.2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6.5万人的111%;征收基金330万元,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300万元的110%;同比增长143%。

  (二)全面提高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大得实惠

  1、医疗保险。今年我市先后两次大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是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院由83%提高到86%,二级医院提高由80%提高到82%,三级乙等医院由77提高到80%;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半年3.832万元提高到8万元,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09%。同时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最高赔付额,由上半年的15万提高到18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和补充医保最多能报销26万元,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7.6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降低起付线,二级医院起付线标准下降200元;二是提高报销比例,各级别医院报销比例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5%,住社区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最高可达70%;三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由上年的3万元提高到5.7万元,提高幅度为90%达到医改方案规定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要求;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情况下,一年可按规定享受200元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2、工伤保险。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水平平均提高21%,平均每人提高7742元,提高额度最大的为“农民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32875元。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发〔2009〕15号文要求,全市把6850名老工伤人员以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老工伤纳入统筹率为100%。

  3、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从5月起,大幅提高计划生育手术11个项目的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标准,平均增加325元,平均增幅达397%,最高的一项由原来的79元提高到1000元,增加了983,增幅达1567%。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总体支付总额同比大幅增长225%。

  (三)努力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我市在去年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出台了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建立了预决算制度和经办程序。市级统筹制度的建立大大增强了我市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

  (四)积极落实特殊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5·12”特大地震和“金融危机”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积极应对危机,我们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特殊政策。一是为企业降低医疗保险缴费率1个百分点,各县区用人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比例下降至4%。因费率降低,减轻企业负担4000万元。全市生育保险费率下降0.1%,即按0.4%征收,降幅达20%。二是为困难企业及时办理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手续,其中为127户企业办理医疗保险费缓缴手续,缓缴1822万元;为77户企业办理工伤保险费缓缴手续,缓缴664万元,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向下浮动后,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负担380余万元;为69户企业办理生育保险费缓缴手续,缓缴64万元;三是保障了在地震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和非因工受伤人员后续住院医疗费用的足额支出,兑现了白水煤矿破产后的222名工伤职业病退休人员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60万元。为减轻金融危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不利影响和资金周转压力,今年免收定点药店的保证金。

  (五)继续开展制度创新,推动医保上新台阶

  1、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的要求,我市在苍溪县开展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打破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二元制度模式,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两统一”,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合二为一,不分城乡户籍一个制度覆盖,缴费三个档次自愿选择参保,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待遇。为便于管理,将原由卫生部门主管的合管中心、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能整体划转劳动保障部门,实现了城乡居民经办工作归口和统一管理。苍溪县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73.9万人,为应参保人数的100%。城乡统筹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合一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得到了有效解决。

  2、开展建立为鼓励病人合理就医机制的探索。为建立鼓励参保病人“小病进小医院,大病进大医院”的就医机制,我市改以往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按定点医院人均次、日均住院费用和2次以上住院率等因素确定起伏线的办法,其服务指标越高,起付线标准越高。这项机制的建立可引导参保病员根据自身病情和经济状况选择定点医院就医,解决了过去“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无人问津”的现象,更加促进定点医院合理收费,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市中心医院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由年初12989元下降到年末7706元,降幅高达40.7%。

  3、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为减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门诊负担,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的情况下,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单次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定额包干逐月拨付给参保人员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4、开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的探索。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就医,出院时只结算属于本人自付的费用,其余属于统筹支付的费用,由县区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实行这一办法,有效解决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垫钱数额大和报账周期长的问题,大大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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