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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新模式下关于救助贫困人员的经验材料(2)

2010-03-18 
法院参与恰恰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司法贴近涉诉特困人员,诠释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执行救助不仅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看病等问题,还破解了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通过执行救助机制,**市像浦周兰一样领到执行救助金的涉诉特困人员已有189人,先后两次共发放救助金约70万元,其中有74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0余人纳入医疗保险,消化了全部未执结案件的24.57%。此项制度使申请执行人与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出现了缓冲,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涉诉特困人员的司法人文关怀,而且对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建议:长效机制需完善

  把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或处在保障边缘的执行申请,在穷尽一切措施依然无果的情况下纳入民政救济的“**模式”,切实带来了执行合力:对法院来说,缓解了执行难;对当事人来说,解决了涉诉特困人员生产、生活、看病和子女就学等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社会来说,救助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使当事人双方对立、对抗的情绪得到消减,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少,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稳压器”的作用。

  但是,也有人认为,涉诉就是法院的事,法院是裁办者,怎么变成了救助者?有的单位或部门甚至认为,搞救助是政府在替被告人“埋单”、替“老赖”开脱。**市法院院长刘建刚认为,这些议论可以理解,但透过“**模式”可以看出,执行救助机制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以党委领导、政府为主导,由法院积极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对接,如果缺少党委、政府的支持,这件事是肯定办不好的。法院参与恰恰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司法贴近涉诉特困人员,诠释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谈到“以救代执”可能会造成案件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申请人的救助,免除其执行责任,造成怠于执行的问题,**市法院负责调研、起草救助办法的朱泽法官认为,救助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穷尽执行手段,救助办法中穷尽执行手段的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官必须履职到位、穷尽执行手段才能进行救助;另一方面,在终结执行裁定书中必须明确,一旦对方有履行能力,申请人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就必须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怠于执行就得到有效防范。谈到涉诉低保与实际的困难群众产生矛盾该怎么处理时,朱泽认为,涉诉特困人员所面临的困难和伤害比一般困难群众要大得多,因为打官司身心疲惫,只是在同等贫困条件下,涉诉人员优先。在确定涉诉人员救助条件时,首先要实行公示,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救助条件,就要组织当地基层组织及村民和当事人进行听证后,确实符合条件的才进行救助。

  “**模式”这一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命机制”,到底能否一路走好,除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外,关键是能否得到立法机关及各地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最终能否融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正如**市市委书记许玉才所言:执行难不是法院的一家之事,要加强党委领导,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建立救助长效机制,让涉诉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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