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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1)

2009-11-12 
会同财政处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09]4号)精神,现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

  (一)补贴产品及价格。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二)补贴对象。风景区内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

  (四)补贴标准。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产品最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1),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经济社会发展处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六)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一卡通”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财政处,财政处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账户。

  二、主要职责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职责

  1、组织调配货源。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乡镇基层网点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风景区内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经济社会发展处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经济社会发展处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经济社会发展处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经济社会发展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报市商务局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景区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财政处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经济社会发展处、财政处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经济社会发展处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经济社会发展处、财政处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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