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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集体合同模版(1)

2009-09-26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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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内部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职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我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规,由***厂(以下简称厂)与***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合同有关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职工培训、职工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条款,应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厂、工会及全体职工应共同实现2004年各项目标:一、完成工业总产值980万元。二、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三、实现综合经济效益15万元。四、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五、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增长5%。六、完成固定资产增值10%。七、消灭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消灭责任火灾重大事故和设备事故,实现安全年。八、搞好治安综合治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工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第二章   企业用工

  第六条  厂根据生产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岗的职工需要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上岗条件。

  第七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八条  本厂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厂、分厂原则应不提倡加班,确实因满负荷生产工作状态下仍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需要加班,应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认可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原则加班每次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如出现天灾人祸,组织抢救工作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其中实行换班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职工休假日、法定节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更多精彩尽在:http://www.reader8.com/data/ldht/

  第十条  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应当安排职工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应按国家法规执行。年休假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条  厂制定关于职工病事假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劳动法》及铁道部、路局、分局的相关规定,应与同级工会协商,同级职代会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厂及分厂对生产岗位上的分厂兼职工会主席应提供每年不少于30天的工会工作日,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收入的增长原则不低于分局公布的平均职工工资指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厂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累计时间满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依次类推,原则安排调休。在本年度内不能安排调休者按工资150%支付工资报酬。2、休息日加班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调休两天,不能调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4、厂支付职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为 职工个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五条  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参加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厂行政应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组织提供资助,金额视经济效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对因工负伤、残、死亡的,应按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为其支付费用并给其予应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厂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防止人身事故发生,预防并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八条  厂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按期给职工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冬夏季节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温措施。更多精彩尽在:http://www.reader8.com/data/ldht/

  第十九条  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通过工会备案,工会应参加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会支持并监督厂行政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当发生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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