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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数罪大总结(1)

2009-05-13 
刑法中对罪概念的认识:吸收之一罪、转化之一罪、法定之一罪、择一重处、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

  一、吸收之一罪

  第239条 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 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 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 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

  第238条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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