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上海市人,德国公民,
住 : ,通讯地址: ,
手机: ,邮编: 。
被告: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中国公民,
户籍地: 手机: ,现居住地: ,电话: ,邮编: 。
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将被告名下房产之半价支付给原告(总价约300万元);
3、判令将原告名下所持股票及股票账户内资金半价支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2年10月26日双方在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3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 ,现已结婚成家。
原告于1989年3月移居德国,2003年8月加入德国国籍,并为被告申领了永久居住证。原告初居德国时,双方关系尚可,并相互定时往返探亲。2004年底,被告擅自动用双方共同财产购买顾戴路联体别墅一幢,并将原告排除在共同产权人之外。2008年春节前,原告欲回沪探亲,却遭被告无理拒绝,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归。2008年秋女儿结婚时,亦未通知原告参加婚礼。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双方分居长达二十一年,更由于被告近年来的一系列不明智的行为,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之真正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08年11月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为能早日解除这名存实亡之婚姻关系,原告于万般无奈之际,只得依法具状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并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上列各项诉讼请求。
此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壹份;
2、婚姻登记证明壹份;
3、房地产登记证明壹份;
4、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