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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3)

2009-04-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整合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优化资金配置,增强财政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引导作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业发展等各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装备和产品项目,着重投向公共服务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原始创新攻关及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和产业化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确保省级财政性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做到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别管理、协调实施、形成合力,集中资源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产业发展投入机制。

  (七)加强相关政策研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财税、信贷、就业、环保、土地、价格、进出口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努力把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全省产能过剩行业问题的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建立健全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研究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发展信息。

  (八)抓好重大项目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关联性广、带动性强的龙头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建设的配套政策,努力营造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九)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和协调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并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齐抓共管,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抓紧抓实。

  (二)落实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真正把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把关不严,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开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调查研究,掌握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情况;加强对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情况,对国家和省产业结构指导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将工业商贸、农业、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情况及对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或建议分别报省经贸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省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向业务指导部门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或建议,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综合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形成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情况报告,分别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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