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1、重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力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办
工程建设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果断查处,决不姑息。
12、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巩固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促进X场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13、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案件检查措施,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治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文明办案。完善办案协调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加强信访、案件审理和申诉受理等工作。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成绩、教育保护党员干部也是成绩的执纪理念,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鞭策落后者,惩治腐败者,切实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热情调动起来,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保证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态势得以持续
五、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14、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加大村务公开责任追究,进一步深化村级组织民主治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效落实“户代表会议”制度和“廉政盘点”工作机制,扩大基层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16、健全农村“三资”监管制度。以乡镇村账托管、镇村招投标委托、镇村公有资产监管“三个中心”建设为载体,重在规范、深化、提高上下功夫,确保中心持续运作,发挥作用,切实加强农村资金、资产和资源“三资”治理,确保集体资产增值、安全、有效,防范基层腐败行为。
六、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7、果断制止和纠正违规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违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违规开展评选达标表彰活动等不正之风。继续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企业改制等领域的问题,事关利益调整的,必须加强监督、维护公平,加重群众负担的,必须果断纠正、严厉查究。
18、坚持本兼治,纠建并举,积极推进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继续督促各行评重点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要不断创新行评工作的方式方法,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不断健全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制度。加大对各部门行风建设的督查力度,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民主评议行风代表两支队伍的积极性,经常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
七、有效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19、深化公共资源X场化配置制度。认真落实《中共XX委反腐败工作小组关于XX推进公共资源X场化配置工作第一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X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国有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公共资源X场化配置的交易平台建设,成立统一的“招投标中心”,逐步整合建设工程、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有形X场,实现人员、信息、场所等资源的共享。
20、深化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探索新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集中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扩大选拔作用干部工作中的民主。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治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重大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政府投资安全有效。
21、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集中力量进行整治。重点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搞围标、串标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违规协议出让、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产权交易领域国有产权不进场交易,搞暗箱操作、虚假评估、违规操作等问题;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招投标、违反规则进行评审等行为;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在资源规划、立项、开发上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出让资源使用权等行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贪污腐败的要果断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