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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办学情况考察报告(2)

2009-04-02 
通过座谈交流和实地参观,我们深切感受到台州、绍兴两地民办教育的蓬勃生机,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有益启示,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扶持和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民办教育规定了9条扶持与奖励政策;2000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意见》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建市以来,各县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扶持政策措施。对这些已有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有些条款笼统、不具体,或者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给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要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对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贷款、基建规费、教师流动、专项奖励基金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真正打通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通的渠道。三要切实解决好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教师在公办学校期间的养老保险要由原来渠道补交到位,或参照浙江的做法视为已交;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敦促和支持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事业单位性质给民办学校教师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彻底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提倡和鼓励大型企业、名牌学校创办民办学校。大型企业资金充足,影响力大,具有投资办学的优势,其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名校带民校、名校创民校是进一步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发挥民办机制活力的有效手段。省、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省示范性幼儿园,结对带一所民办学校,定期派人到民办学校协助管理,派教师去授课,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名校利用自己的优质教育资源创办民校更是一条发展壮大宿迁教育事业的捷径。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关手续;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有序流动作出了政策规定。但目前从市到县区教育人才中心还没有成立到位,与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差,教师随意流动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希望市县政府出面协调,尽早完善教育人才中心,使教师的流动正常而有序。

  (四)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的管理机制。我市部分学校出现投资者与校长之间、股东与教师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形成决策困难,影响学校正常发展和运转,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助民办学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与职权分离,由均股制向控股制转变,可参考台州、绍兴的做法,实行双法人制。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董事会和校长职权的规定,董事会和校长在各自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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