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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考察报告(2)

2008-11-25 
根据区委主要领导的指示,5月21日至23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带领区委办公室的同志,到德州市、潍坊市进行考察学习。在德州市重点考察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做法,在潍坊市重点考察了机关工作人员轮岗的 ...

  二、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的主要做法
  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工作是2003年3月4日启动的,经过宣传发动、个人报名、群众推荐、组织决定等程序,全市确立了7364名轮岗人员,其中市直部门1014名,县市区6350名。截至4月20日,全市7364名轮岗人员中,已有6271名落实了岗位,占总数的85.2%。其中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1784名,占轮岗人员总数的24.4%;帮办民营企业的4212名,占轮岗人员总数的57.2%;专职招商引资的275名,占轮岗人员总数的3.6%;未落实岗位的1093名,占轮岗人员总数的14.8%。专职招商引资人员现已完成引资额10917万元。具体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轮岗的范围与比例。市、县(市、区)、乡三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除公检法机关外)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中,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在职人员,均列入轮岗范围。轮岗比例为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20%,各单位第一年按20%的比例进行轮岗,以后每年安排20%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轮岗(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抵顶本单位下一带头参加轮岗,在市一级处级干部、区县一级科级干部轮岗人数要按照所在单位实有职数的20%确定。
  (二)轮岗期间的职责与任务。轮岗人员在轮岗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辖区范围以内,领办、创办民营经济组织或公益性社区服务组织;从事其他民营经济活动或专职招商引资;暂不具备以上条件者,也可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轮岗人员轮岗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其职务、身份不变,所空职位原单位暂不安排他人继任,其工作职责由原单位安排留岗人员承担。轮岗人员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属个人行为,所办实体或企业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轮岗人员不准用公款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以单位名义搞集资入股,不准挪用、借用单位资金作启动资金,不准以原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准利用单位职能和个人职权为自己的经营提供方便;不准使用公款和公家的交通、通讯等工具从事经营活动,不准回原工作单位帮助工作。
  (三)轮岗的时间与待遇。轮岗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轮岗人员在轮岗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和年度考核等方面与留岗人员同等对待;轮岗时间计算为工龄、任职年限和专业年限,轮岗期间所得收益除按规定交纳必交的税费外,归个人所有。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三年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继续参加轮岗,待遇不变。三年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符合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中关于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规定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或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提前离岗、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辞职或允许停薪留职。
  从前段运行情况看,潍坊市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推向第一线,奔赴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有利于增强机关人员的中心意识,为民营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经风雨、见世面,锻炼成才;有利于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自觉破除那些束缚发展的陈旧观念、条条框框,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民营经济的同志施展抱负,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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