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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2007-01-08 

标准仲裁规则

  1.“自由”仲裁或非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otrato“irrituale”)“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台理”原则,以非正式仲裁方式作出裁决。当事人应该,从此以后,将仲裁员的裁决视为当事人合同协议的表述。

  2.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Arbitrato“rituale”)

  “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

  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正式仲裁方式,按照仲裁员不能取消的《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作出裁决。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第1条 仲裁院

  1.在意大利仲裁协会(AIA)内设立一个仲裁院。

  仲裁院并不解决争议,它履行以下所述职责,旨在按照本规则为仲裁程序提供行政管理。

  此外,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提供公断(arbitraggi),咨询专家,并使用本规则作为应遵循程序的指南来进行调解的尝试。

  2.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履行指定机构的职责

  以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通过)。

  当受到请求时,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按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每个案件所确立的条件开始并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院如果有充分的重要理由,可以决定不履行上述服务而不必说明理由,以努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失去意义。

  4.仲裁院由负责指定的意大利仲裁协会委员会从仲裁院委员中指定三至十二位人士以及一名主席,如果有必要,加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主席组成。仲裁院委员应担任职务3年,他们可以被再次指定。在其任期届满时,每个委员有必要继续留任,直到他完成根据下述第5款所交给他的任务为止。

  5.本规则赋予仲裁院的任务可以由主席或任何代理主席职位的人,或根据主席的决定由仲裁院全体会议(只要有至少半数委员会出席),或由仲裁院一位或几位委员来完成。

  6.在仲裁院全体会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的,则主席或任何代理其职位的人的投票应是决定性的。

  7.仲裁院可以邮政方式由委员多数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则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第2条 仲裁院秘书处

  在意大利仲裁协会总部设立的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履行其职务并完成适用本规则所需要的其它任务。

  第3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院为所请求的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服务,其依据是某个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一致请求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但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如果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其中只表述“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或其它类似词句,则该协议所指的一切争议应通过正式仲裁(“arbitrato rituale”)解决,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裁决,该裁决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25条可以获得判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仲裁应是非正式或“自由”的,则非正式仲裁或“自由”仲裁(“arbitrato rituale olibero”)将取而代之,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仲裁决定,该决定只具有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的效力,而不会获得判决的效力。

  3.当事人如同意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则他们有义务遵守本规则;此外,他们有义务不在法院起诉,并遵守仲裁员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除了本条第4款所述的情况外,尽管他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

  4.如果仲裁协议显然是不存在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仲裁院可以决定不履行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服务。

  一旦仲裁档案被转送至仲裁员,则他有权决定他是否具有管辖权。

  第4条 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

  如果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则有兴趣开始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给秘书处的仲裁请求中这样要求,并且还应按照第5条的规定寄送给被诉方。如果被诉人对该请求的接受,以及他对仲裁请求的答复,没有在被诉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60天内送达秘书处,则秘书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仲裁。

  第5条 仲裁请求

  1.欲提请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人应向秘书处(以及被诉人,正如本条第3款所述),按照第7条的要求和规定的副本份数,提交其请求联同下文所列文件。它还必须按照第8条的规定,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注册费。

  2.请求应包括:

  (a)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

  (b)仲裁协议的正文,如果存在的话,或向被诉人发出的接受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邀请;

  (c)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9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性情况;

  (d)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申诉人所寻求的救济方法,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e)一份所需要的证据的指示;

  (f)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

  (g)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向被诉人转送请求的细节指示;

  (h)支付第8条所规定的注册费的细节指示;

  (i)申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代表的维名和地址,如果申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该律师的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

  (j)对仲裁场所的选择。

  3.申诉人应按照第7条的规定,将一份仲裁请求副本、联同一份所附文件的副本转给被诉人。

  第6条 对请求的答复;反诉和答辩

  1.除了在第4条所述的情况下,被诉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请求的30天之内,作出其答复。根据第7条的指示,该答复应按规定的副本份数寄送给秘书处(并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寄送给申诉人)。

  2.答复应包括:

  (a)被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

  (b)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9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情况;

  (c)答辩书,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d)任何可能的反诉,包括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所寻求的相对救济方法的细节情况,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

  (e)一份所需证据的指示;

  (f)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

  (g)按照本文第3款的规定向他方当事人转送答复的细节指示;

  (h)被诉人参加仲裁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被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其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

  (i)对仲裁场所的选择。

  3.该答复,联同所附文件,应根据第7条所指示的转给申诉人。

  4.申诉人可在收到包括反诉在内的答复之后30天内,按照第7条的指示和所规定的副本数日,向被诉人和秘书处发出其自己的答复。

  第7条 诉状和书面陈述的转送

  1.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按仲裁员人数并加上一份的副本送交秘书处。如果仲裁员的人数还未确定,在此期间,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向秘书处送交二份副本;此后可能会要求补充副本份数。

  2.如果一方或他方当事人递产的文件显得不完整或似乎转送错误,秘书处应请有关当事人进行修改。

  3.一旦档案已送交仲裁员,当事人应将所有通信发至给他(如果有几位仲裁员,通信应向每一位仲裁员直接发出),并给秘书处发去一份副本。仲裁员应将其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通信的一份副本送交秘书处。

  4.当事人、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员之间的通信,如果凭收据送达,或如果是以挂号信加回执寄出,或如果是通过海底电报、电报或电传发出的,则是有效的。

  第8条 注册费和仲裁费用预付金

  1.在申诉人提交其仲裁请求时,它必须向秘书处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规定的注册费。此外,当事人必须按下款规定支付费用。

  2.秘书处在考虑请求中和任何可能的反诉中的请求后,应按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确定其将要求支付的数额,作为预付金,以期足够补偿仲裁费用。如果必要的话,秘书处将要求在此后支付补充金额。

  3.该预付金必须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在他们收到秘书处的要求之后15天内,以相等数额支付给秘书处。

  如果他方当事人未能支付其份额,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支付全部预付金。

  4.在有反诉的情况下,如果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款项未能支付,每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秘书处确定的时限内支付秘书处所计算的全部预付金额,该金额是相应于其请求的,即分别为主请求和反诉。

  意大利仲裁协会只有在就请求,即主请求或反诉而言,已支付相应预付金时,才应开始仲裁程序。任何请求,尽管秘书处已正式请求支付款项,如果其全部预付金未予支付,则应认为已被撤销。任何已预交的部分金额,在减除费用后应予退还。

  5.应按照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或秘书处所指示的数额,来支付款项。

  第9条 仲裁员的指定

  1.除非当事人已另外约定,或仲裁院另有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应为奇数,争议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解决。

  2.如果当事人已约定,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经过协议,他们可以自行指定这名仲裁员,并且在必须答复仲裁请求的时限内,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如果不这样做,则该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解决,每一方当事人应分别在仲裁请求或答复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这样做,则应由仲裁院指定。将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的第三位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但当事人已约定,他们自己或他们已指定的仲裁员应在一个事先确定好的时限内选任第三位仲裁员,则不在此限。如果没有确定时限,则仲裁院应规定这样的时限。如果在当事人所确定的或仲裁院所给予的时限届满时,当事人还未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仲裁院应作出指定。

  如果有三位以上的仲裁员,通常在人数上为奇数,则仲裁院应决定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并且于当事人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已约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不适宜的时候,仲裁院也应予以指定。

  4.如果当事人末在对仲裁请求作出答复的时限内表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相互协议,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考虑到该争议的具体情况,仲裁院认为组建一个仲裁庭将是明智的,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在后者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应通过仲裁院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院应指定首席仲裁员,以及当事人一方在上述时限内可能末指定的那位仲裁员。

  5.作出指定的通知,应包括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

  第10条 仲裁员的国籍

  意大利公民以及外国人,均可被指定为仲裁员。

  第11条 仲裁员的接受

  由当事人、其他仲裁员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应立即将其接受指定通知仲裁院,并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行职务独立性的因素,秘书处一旦收到这个接受通知,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12条 仲裁员的回避和撤换

  1.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第11条所述的秘书处通知后15天之内,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要求仲裁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仲裁院应予决定,但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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