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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2007-01-08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字第××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年××月××日(××××)×民督字第××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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