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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12) |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12) |
部门规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2008年7月10日)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2011年10月6日)
编报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
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问题解答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
编报通知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2008年10月21日)
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2007年2月15日)
关于编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07)1301号2007年10月15日)
像险公司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格式要求
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号2008年2月4日)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格式要求
关于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5号2008年7月3日)
关于启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1638号2010年12月31日)
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3号2011年1月6日)
相关文件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2004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号2005年2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2007年3月26日)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2003年5月16日)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77号2003年6月6日)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
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保监发(2005)117号2005年12月19日)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118号2005年12月19日)
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5号2009年1月8日)
关于印发《2009)399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9)399号2009年5月12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定
版权页:
7.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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